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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PPT

第一条:总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条例》制定的旨在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第二...
第一条:总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条例》制定的旨在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第二条:工作人员的选拔与聘用事业单位应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工作人员确保公平公正招聘应根据职位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并提供明确的招聘条件和程序聘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违背招聘条件聘期分为试用期和正式任用期试用期内应进行绩效考核第三条: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人员应按照职责范围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超越权限,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公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第四条:工作人员的权益保障工作人员享有依法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得因性别、种族、年龄、残疾等歧视工作人员的权益工作人员享有劳动报酬、休假和福利待遇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并提供合理的休假机制和福利保障工作人员享有参与公务员考试和内部晋升的权利单位应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晋升机会第五条:工作人员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管理职责和权力单位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和绩效考核以评定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处理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解聘处理第六条:工作人员的奖励和表彰单位应设立奖励和表彰制度对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奖励和表彰应公开、公正、公平对工作人员的贡献应给予适当的肯定和奖励第七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发展单位应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工作人员的技能和能力水平单位应根据工作人员的培训情况和成果合理调整工资待遇和职务晋升第八条:工作人员的退出与离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单位规定的程序履行辞职和退休手续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保密规定离职后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第九条: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参考依据对于不遵守本条例的工作人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52 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4月25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员工的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各级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管理。第三条 定义工作人员指在事业单位中被聘用并从事工作的人员,包括职员、工人等事业单位指依法设立、依靠财政拨款保障资金来源并主要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机构,包括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第二章 入职与退出第四条 入职条件人员经过招聘、考核,符合相关职位的任职资格要求,具有健康体格和良好的品行,通过综合评定后方可入职。第五条 试用期新招聘的工作人员均以试用期形式安排,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期间,应对试用人员的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估,评定成绩合格后方可转正。第六条 考核与晋升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能力,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对于表现优秀,能力突出的工作人员,应给予相应的晋升机会和待遇。第七条 退出条件工作人员可以提出辞职申请,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终止与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严重失职或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事业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职责第八条 工作内容工作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第九条 工作纪律工作人员应遵守事业单位的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不得擅离职守、迟到早退、浪费公共资源等。第十条 保密工作工作人员应保守事业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单位的机密信息,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获取、使用或传播重要数据、文件。第十一条 危害防范工作人员应时刻关注工作中的各种危害因素,积极采取预防措施,保证自身安全和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章 绩效考核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目标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和任务要求,设定相应的绩效考核目标,对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的考核。第十三条 考核指标绩效考核应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指标,既注重工作量和质量,又注重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岗位履职能力。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事业单位应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依照相应的绩效等级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合理调整工作人员的待遇和晋升机会。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五条 奖励制度事业单位应建立奖励制度,设立奖项,对在工作中表现优秀、做出杰出成绩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六条 处罚制度事业单位应建立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制度,对触犯规定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第十七条 投诉与申诉工作人员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有权利对事业单位和其他工作人员提出投诉或申诉,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渠道处理和解决相关问题。第六章 补偿和福利第十八条 工资待遇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和能力,合理设定工资待遇标准,并根据工作情况和绩效等级进行相应的调整。第十九条 福利待遇事业单位应提供符合法定标准的各类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带薪休假等。第二十条 培训与发展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为工作人员提供相关培训和发展机会,不断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岗位能力。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事业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追究责任,对主管人员严肃处理。第二十二条 条例的修改根据实际需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条例进行修改。第二十三条 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以上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的大致内容,以供参考。具体实施细则和标准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