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的法律。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种质资源。国家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加强种质资源库和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或者破坏种质资源。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采集、收集、买卖、加工、贩卖种质资源。第四条: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科研育种单位和个人自选育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权人享有植物新品种权,并可以依法向他人转让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生产和经营植物新品种,并获得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品种审定与登记第五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应当经过审定。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和林木品种实行公告制度。农业部和林业部应当定期公告本行政区域内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目录。列入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公告或许可。具体办法由农业部和林业部规定。第六条:在国家确认的气候特困生态区对某些用种可以免予审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七条:农业部和林业部根据需要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农业部和林业部有关单位、科研和教学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委员由农业部和林业部聘任。种子生产经营与质量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第九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种子质量检验制度,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对种子的监督检验。第十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禁止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冒充他种品种。第十一条:国家加强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二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和提高种子质量。第十三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粒、株、苗木等种植材料,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和日期。销售转基因植物种子还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销售无标签种子,视为假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与销售的种子实际情况不符的,视为标签虚假。禁止盗取他人的植物新品种,伪造、变造、套用他人的植物新品种名称及其他相关的品种权利,禁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植物新品种权或者与他人合作使用植物新品种权,禁止假冒授权品种。第十四条:禁止销售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种子。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以违法所得10倍以上10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植物新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使用伪造、变造的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有计划地有组织地进行,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第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五)超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范围生产经营种子的;(六)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七)发布虚假种子广告或者发布广告欺骗农民的;(八)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前款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的处罚规定处罚;执法主体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的处罚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