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祥林案PPT
余祥林案是中国湖北省的一起错判案件,该案件在1994年引起广泛关注。以下是案件的详细介绍。案情背景余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原为县属企业职工。199...
余祥林案是中国湖北省的一起错判案件,该案件在1994年引起广泛关注。以下是案件的详细介绍。案情背景余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原为县属企业职工。1993年10月,余祥林到广东省打工。1994年1月19日,余妻杜女士突然向警方报案,称其丈夫余祥林被人绑架,绑匪勒索其父50万元。案件经过1994年1月25日,余祥林尸体在广东省某县被发现。警方根据死者体貌特征及现场遗留的痕迹,初步判断死者系被绑架后杀害。随州警方随即赶往广东,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于1月26日凌晨抓获绑匪张大平(男,36岁,随州市人)。经过突审,张大平供出了余祥林被绑架及杀害的经过。审判过程1994年1月28日,湖北省公安厅向省公安厅报告了案情。湖北省公安厅即派员前往现场勘验、调查取证。1994年3月26日,湖北省公安厅将案件移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94年5月23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中,辩护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对于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解剖尸体,提取有关物证。而本案侦查机关未解剖尸体,未提取有关物证,违反法定程序。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大平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张大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大平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大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大平及其同伙勒索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一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最终判决1998年6月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荆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被告人张大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张大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张大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三、对被告人张大平的犯罪所得人民币47000元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对刑事部分判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张大平亦未提出上诉。申诉与平反尽管案件已经宣判,但余祥林家属并不满意这个结果,他们认为案件存在严重的错误,包括指控的证据不足和刑讯逼供等问题。2005年3月28日,余祥林母亲张王氏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重审此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指令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裁定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鄂刑一终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荆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大平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依据不足,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纠正。故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本院(1997)荆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张大平无罪;三、原审被告人张大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宣判后,余祥林家属表示对这一结果感到满意,并认为这是对余祥林和他们的一个公正的判决。案件反思余祥林案是一个典型的冤假错案,它揭示了当时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在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刑讯逼供和证据不足的问题,这使得案件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受到了质疑。此外,余祥林案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对犯罪的恐惧和对公正的追求。在案件发生后,社会舆论对此案高度关注,要求严惩凶手的声音不绝于耳。然而,这种对正义的追求必须建立在公正的司法程序和确凿的证据之上。最后,余祥林案也提醒我们,必须加强对刑事司法制度的监督和改进,以确保类似的问题不再发生。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需要更加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