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的历史与发展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我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这部宪法以1949年9月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该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四章,共一百四十三条。它确认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华侨、华侨投资、国旗、国徽、首都等问题的原则。第二部宪法—1975年宪法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这部宪法未能彻底清理“左”的思想影响,以至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政治理论观念和不适应客观实际情况的条文规定。例如,序言中仍然保留了“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的错误提法,对“文化大革命”仍然采取肯定态度;在国家机构中,仍然保留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的名称;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仍然规定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等等。第三部宪法—1978年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经重新修改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三部宪法(因其在1978年颁布,故称其为1978年宪法)。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变化,1978年宪法的一些条文已不能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例如,序言中仍然保留“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的错误提法;在国家机构中,仍然保留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的名称;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仍然规定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等等。第四部宪法—1982年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对1978年宪法的部分条文作了修正。1982年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五部分,共一百三十八条。它强调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原则,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对国家机构的设置作了较大的改变和补充;在完善国家行政机关方面,扩大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制和建立县、自治县、市辖区建制;规定设立特别行政区;对司法制度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制度作了新的规定。此外,还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后续修订—五次修订自1982年宪法公布实施后,我国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保持宪法总体稳定的同时,在党中央的主张和指导下,经法定程序先后对1982年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过5次重要修正。分别是:<详细内容可参考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