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法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促进继续教育事业发展,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继续教育权利,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第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促进继续教育事业发展,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继续教育权利,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第三条 继续教育定义继续教育是指已经脱离正规教育,已参加工作和负有成人责任的人所接受的各种各样的教育。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能力提高的一种高层次的追加教育。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原则和目标继续教育应当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适应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其目标是培养具有高尚职业道德、高度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素质。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内容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形式继续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学位教育、职业资格教育、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第六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关注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重视专业技术人员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的拓展。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实施和管理第七条 主管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第八条 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九条 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的参与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和实施本行业、本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有权接受继续教育,并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任务。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义务,他们应当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并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二条 对优秀继续教育单位的奖励措施对于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这些单位和个人可以获得一定的物质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如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或者未按规定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罚款的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