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法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勤政廉政,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制定本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勤政廉政,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制定本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第三条 政务处分种类政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第四条 政务处分的适用原则和程序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第五条 政务处分的法律地位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二章 监察机关的管辖和职责第六条 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监察机关根据管辖权限,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审查和处置。第七条 监察机关的职责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第八条 监察机关的权限监察机关在调查、审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第三章 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第九条 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等政务处分:(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任务的;(二)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三)工作不思进取,得过且过的;(四)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损害群众利益的;(五)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六)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第十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根据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按照本法规定的处分种类予以惩戒。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第十一条 立案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当立案调查。第十二条 调查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形成调查报告。第十三条 审查监察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涉及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十四条 告知和陈述申辩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被调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第十五条 作出决定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决定。对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人,并告知其不服决定的申诉权利。第十六条 执行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确保政务处分的执行。被处分人应当自觉接受处分,并按照规定期限履行整改要求。第五章 复审、复核和申诉第十七条 复审被处分人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十八条 申诉的权利被处分人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也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被处分人对复审、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其他规定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二十条 生效日期本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