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发行股票、债卷的罪PPT
定义欺骗发行股票、债卷罪是指违反公司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
定义欺骗发行股票、债卷罪是指违反公司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罪构成构成要件内容构成要件内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实施了欺骗行为,诱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给予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担保欺骗手段必须是非法的例如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或者伪造相关文件等被骗者必须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例如银行、信用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责任形式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但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归还公私财产的意思或不法所有的意思)。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例北京九润通用发动机股份有限公司骗取贷款案2007年至2008年6月间,时任北京九润通用发动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润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的胡某强,指使公司总经理胡某刚、财务总监李某生、财务经理刘某峰等人,以九润公司的名义先后向北京农商行亚运村支行(以下简称亚运村支行)、北京农商行怀柔支行(以下简称怀柔支行)申请贷款7笔,金额共计8410万元。在申请贷款过程中,胡某强等人明知九润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合贷款条件,仍然按照银行的要求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和申报材料骗取贷款。亚运村支行和怀柔支行对九润公司提供的虚假财务报表和申报材料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致使九润公司先后获得贷款8410万元。上述8410万元贷款均用于归还九润公司之前所欠银行贷款利息及本金。截止到案发前,尚有5000余万元贷款未能归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二中刑初字第13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胡某强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胡某刚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李某生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刘某峰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案是北京市法院审结的首例骗取贷款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