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条及其案例PPT
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自然人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自然人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二十一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具备独立意思表示能力。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二编 合同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三编 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二章 所有权第二百四十四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五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四十六条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转让的财产,不得用于转让。第三章 用益物权第一百一十四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四章 担保物权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四编 婚姻家庭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二章 结婚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