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教育事业。所有适龄儿童与少年都必须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三条义务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是适应每个孩子的教育,是使每个孩子全面发展的教育。第四条义务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中之重。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实施主体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下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办法。教育行政部门对实施义务教育负有直接责任。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义务教育提供帮助和支持。就学保障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禁止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特殊教育学校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教育教学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检查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工作,评估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用或者编写教材。应当保证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科学性、思想性、适宜性。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防止和纠正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保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教科书编制出版活动,建立教科书审定制和循环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