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法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契税征收,保障国家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契税征收,保障国家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契税。第三条 定义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以房屋作价出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抵债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征用凭以确定补偿标准的土地、房屋权属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第四条 征税原则契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按照本法所附《契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第五条 税收优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第六条 征收管理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信息共享与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实现信息共享。纳税人和有关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契税征收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契税违法行为。第二章 纳税人、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八条 纳税人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但符合减免契税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免政策。第九条 税率契税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具体税率表见附表《契税税目税率表》。第十条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及计算方法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计税金额(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表《契税应纳税额计算表》。第三章 税收优惠及减免措施第十一条 税收优惠的范围及条件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优惠待遇。具体范围和条件由财政部规定。第十二条 减免税额的计算方法及用途说明(略)第十三条 减免税额的申请与审批(略)第四章 征收管理及法律责任(略)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实施细则的制定本法实施细则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与旧法规的效力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已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按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十六条 解释权本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上是契税法的主要内容,本法旨在规范契税征收,保障国家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希望对契税的相关规定有更深入的了解,可以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人士。第七章 争议解决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纳税人认为契税征收机关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八十条 违规行为的处罚纳税人未按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并处以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 税务人员的禁止行为税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不得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八十二条 名词解释本法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赠与、交换等。“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第八十三条 临时条款本法实施前已按本法规定缴纳的契税,予以保留。本法实施前签订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在本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八十四条 不适用本法的情形下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一)以奖励方式赠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以及在房地产交易场所办理转移登记的;(二)以加名、析产等方式变更共有人的;(三)以继承、受遗赠方式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征契税情形。第九章 附表(略)附表一:《契税税目税率表》附表二:《契税应纳税额计算表》第十章 附则第八十五条 法律冲突的处理本法与其他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本法。第八十六条 实施中的报告与评估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本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报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开本法的实施情况,以便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第八十七条 本法的修改与废止本法的修改和废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第八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途径对于本法的解释和适用上的争议,可以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咨询或建议。第八十九条 施行日期与过渡性规定(略)以上是契税法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咨询专业人士或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一章 附则第九十条 法律冲突的解决本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解释,并按照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进行处理。第九十一条 实施细则的制定本法实施细则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第九十二条 生效日期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本法施行前已经依法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仍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执行。第九十三条 解释权本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章 附表(略)附表一:《契税税目税率表》附表二:《契税应纳税额计算表》以上为契税法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咨询专业人士或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三章 附则第九十四条 定义本法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第九十五条 税收优惠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略)第九十六条 不缴纳税款的情形(略)第九十七条 纳税申报的方式和期限(略)第九十八条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略)第九十九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略)第一百条 罚则(略)第一百零一条 生效日期与废止法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