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大审判》电影观后感PPT
背景概要纽伦堡审判指的是1945年11月21日至1946年10月1日间,由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胜国对欧洲轴心国的军事、政治和经济领导者进行的数十次军事审判。...
背景概要纽伦堡审判指的是1945年11月21日至1946年10月1日间,由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胜国对欧洲轴心国的军事、政治和经济领导者进行的数十次军事审判。由于审判主要在德国纽伦堡进行,故总称为纽伦堡审判。确切来说,纽伦堡审判主要分为两场:第一场是以美英苏法四国为代表进行审判,在这场审判中的被告共计22名,均为纳粹德国的军政首领。 另外包括德国内阁在内的6个组织也遭到调查和判决,其中3个被判决为犯罪组织,另外3个则获得无罪判决除了这22名被告和6个团体外,其余被告均于1946年至1949年间接受美国军事法庭审判调查,即纽伦堡后续审判 纽伦堡审判细说(结合电影)第一场审判在以美英苏法四国为代表的第一场审判开始之前,希特勒和另外几个高级纳粹头目自杀的自杀、失踪的失踪,到1945年11月20日,被同盟国认定的23名战犯中,只剩下21人接受审判。通过《伦敦宪章》所确立的核心原则,纽伦堡审判是根据下述4条罪行对战犯进行和定罪的: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战争罪参与实施战争的共同计划罪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违反人道罪(指对平民的屠杀、灭绝和奴役等)同时明确了组织犯罪个人负责,国家罪行个人不能免除责任。换言之,只要行为结果造成罪行,任何人包括军人、执法人员都不得以身份特殊、不得不服从命令、并不违反国内法律为由而免除责任,都必须因其所犯罪行受到惩罚。纽伦堡审判从1945年11月20日开始,到1946年10月1日结束,历时10个多月。这是一场艰苦的、面对面的舌战,法庭成为同德国法西斯战犯最后较量的战场。1946年9月30日,国际军事法庭对22名(其中一人缺席)战犯进行了宣判,判决书长达250页,判刑情况如下:判处12人绞刑,3人无期徒刑,2人二十年有期徒刑,1人十五年、1人十年,3人被宣判无罪予以释放。第二场审判在1946年10月主要战犯的首轮审判结束后,美国在纽伦堡又单独进行了另外12次审判,此次审判也被称为是纽伦堡后续审判。电影《纽伦堡大审判》正是以此次审判中的一个案件作为原型。以美国为公诉机关,指控四名德国法官以犯谋杀、暴行、虐待等等罪名进行控诉。片中的审判围绕实施纳粹德国《种族净化法》过程中的一个智障绝育案和一个绯闻死刑案展开。Haywood(海伍德)法官面临的不是穷凶极恶的直接施暴者,以姜宁为首的被告们都是熟谙条规的法律界精英,在第三帝国的体制中他们恪守职责地为国家制定并且维护法律,他们用不屑和沉默来抵制审判,因为和其他战犯的负隅顽抗不同,他们有着维护正义的无罪信念和被迫服从国家机器而减轻自身责任的侥幸心理。正如证人威克博士所言,法官被迫接受一些权力的改变,受国家利益的支配,没有对抗国会的权力。他们只是恪尽职守的服从于国家,服务于法律,而从不过问法律的正义。然而事实上,他们是无从知道法律的正义,还是选择隐瞒法律的正义?影片主要的聚焦点在于姜宁,在法庭回顾了一生的姜宁,在坐上审判席之前的他,被认为是正义的化身。然而在审判中面对控方检察官所列出的一系列书面证据,姜宁的身份从正义的化身瞬间变成了魔鬼的帮凶。尽管他们是司法工作者,而并非直接的施暴者,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他们的行为仍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比自然灾害更为恐怖的实害结果。就像影片结尾海伍德法官所说,姜宁是个悲剧人物,我们相信他憎恨邪恶,但对他灵魂的怜悯,一定不能忘掉、不能同他参与的罪行混淆。纽伦堡审判 总结(中性)纽伦堡审判最重要的意义是开启了通过国际法庭的方式去惩处个人在战争中所犯罪行的先河。又为东京国际军事审判提供了一个标准。然而在法律层面上,第一次公开以法律的名义惩处战争犯罪的纽伦堡审判是否正义仍然被争论着。其次两场审判,经过双方面对面的口舌之战,其实隐喻地指向了国家的罪行是否由个人承担这一问题。纽伦堡审判 观点展示对于纽伦堡审判是否正义,如果仅以判决结果为依据,纽伦堡审判必定是正义的。《伦敦宪章》就是有力的证据。然而判决并非是对纽伦堡审判最后的评价。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哈伦·斯通认为:“纽伦堡审判是一场骗局,不过是一场高级别的暴民私刑大会,对纳粹做什么我不介意,只是不愿意看到以法律的名义通过法庭的形式审判他们,也许是我思想过时了,接受不了这种有点过于伪善的骗局。 ”反对者:《伦敦宪章》所规定的原则就是胜利者不受审判和不接受相似非难的辩护。纽伦堡审判就是胜利者对战败者的审判,这是一个基本前提且不可能改变。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纽伦堡审判美国总检察官罗伯特·杰克逊(开始审理前的声明):“让我们先处理这样一个观点:对这些人进行审判是因为他们有罪,如果说他们是第一批被以法律的名义起诉的战败国的战争领导人,那么他们也是第一批以法律的名义被给予申辩机会的人。 ”“纽伦堡审判是在此之前的法制历程中从未有过的尝试,但世界需要我们立即采取行动,尽管可能代价高昂,但这个需要必须得到满足。应该说此次审判不是完美的,也必须承认此次审判可能未经过充分的调查,很可能在以后的国际诉讼中也不会成为任何国家所接受的法制先例。但是对于审判来说,这是一个十分严谨的诉讼,至于将来如何评价,我们不得不留给历史学家来完成。 ”胜利者的“正义”: (解读:为什么说是胜利者的正义)第一场审判→ 美英苏法 (也犯有同样的罪行,然而却不需要接受审判。)第二场审判(节选案件 电影)→被告律师罗尔福:“1939年签订合约发生了战争,现在要定俄国有罪吗?1933年同希特勒签订宗教协议的梵蒂冈使得希特勒获得巨大声望,那他的责任又在哪儿?难道我们现在要说梵蒂冈有罪吗?在1938年伦敦时报发表的‘如果英国也遭受这样的灾难,那就派遣阿道夫希特勒来拯救吧!' 难道我们现在要说丘吉尔有罪吗?帮助希特勒制造武器的美国的军火家们,难道我们现在要说美国军火家们有罪吗?全世界也像德国一样需要对希特勒负责!”小组观点 SHOW TIME! (保留:待.......)纽伦堡审判是否公正?首先对于纽伦堡审判的参与主体而言,美英苏法各国也都犯有战争罪,如果说德国犯了战争罪,那么诸多的历史事迹也在表明着美国、英国、苏联等国家也都犯有战争罪。一些观点甚至认为这是一个胜利者的正义:《纽伦堡法庭宪章》明确了胜利者不接受审判,不追究胜利者的罪行,也不接受相似非难的辩护。换言之,那时的法律只是审判战败者,对于胜利者,这样的法律无疑是一纸文件。仅以德国作为被指控者而言,其实是罪有应得的,然而其他同样犯有罪行的国家却可以高高的坐在指控者的位置上进行审判。我认为这就是这场审判不正义所在。其次纽伦堡法庭的证据原则也是自创的:罪行证据以受害国或者联合国提交的证据为准,不需经过第三方的核实,也不接受被指控者的质证。例如尸体肥皂(非真实)最后根据美国陆军首席检察官 本杰明·费伦茨的说法,美国至少将一些德国低级党卫军嫌犯送至流离失所者的营地,目的是让那里的流离失所者私刑来处决他们,而无需进行任何的审判和判决。此外他还说到:当时的军事法律允许许多今天是不可能允许的行动。刑讯逼供、死亡威胁总能得到我们想要的证词,且这些证词在纽伦堡审判是有效的。国家罪行是否要由个人承担?《纽伦堡宪章》所确立的核心原则之一是组织犯罪个人承担,国家犯罪个人不免除责任。然而无论是赫尔曼·威廉·戈林,亦或是欧内斯特·姜宁,都是在为第三帝国的利益奋斗、行动。以电影《纽伦堡大审判》中的案件为例,法律是国家阶级意志的体现,不能评判为绝对的对错,任何时代的法律尽管放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合乎情理的,但仍然具有弥补的空间。法律只有经过不断的完善,才能更好的规制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而法官作为法律的施行者,只是负责将统治者的意志体现出来。这就像是作为当时德国的领袖希特勒,是一个极端的反犹太者,尽管反犹太法案是惨无人道的,是一部恶法,然而在当时这是一部法律,需要公民的遵守与法律职业者的施行。既然法律存在着,即开始了这场审判,那么必然需要对所造成的损害给予一个交代,本案中对于四位被告的判决结果我是认同的,只是不认同被告获罪是个人承担国家罪行的体现的这类观点,而是作为一个间接的施暴者,对于所造成的损害的负责和交代。影片最后,姜宁对海伍德法官说到自己并没有想过会造成这么严重的结果,但正如法官所说:“当你对一个无辜的人判为有罪的时候,你就已经知道了。”因此我们可以承认姜宁是无罪的,但他绝不是无辜的。结语回归到电影中的案件:国家作恶,是否应该效忠国家?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当法律不是正义的时候,是否应该继续执法?这是在不同的立场,就会有不同答案的问题。在法庭上,无论是原告检察官的控告依据,还是被告律师的抗辩陈词都有着自己的道理。从两方不同的立场去考虑,都可以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论。正如电影中有位法官说道:“被告们的所作所为,自认为是效忠国家,这不是法庭可以审判的,只能来客观评价,让历史来验证。”对与错,有罪还是无罪都应该由历史验证,在当时的那个时代是无法看清历史真面目的。现在有一个看法,几十年后又会有一个看法,几百年又会有另外一个看法。总之,是非论断自有后人道。 法律本来是符合一个时代的,但是一个力量被消灭了,就批判曾经在这股力量之下的法律本身是不合法的。那么谁都有可能成为被批判的那一方 任何人唆使他人犯罪,任何人提供武器犯罪,任何人是犯罪环节之一,都归属为有罪 士兵上战场击杀敌军,也要被认为是有罪的吗?电影中的法官只是在做自己分内之事而已,但还是造成了不可逆的结果,可以承认无罪,即不承担国家所犯下的罪行,但绝不是无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