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共和国宪法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第一条中华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十条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第十五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十六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十七条任何外国、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十八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十九条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第二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知识产权,保障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二十四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