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机构监管指引》PPT
征信机构监管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件。为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规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征...
征信机构监管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件。为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规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发布)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征信机构监管指引》,2015年10月2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发[2015]336号通知印发。该指引共六章36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从事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保存、评估以及报送、服务等活动,专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的法人单位。第三条征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诚信经营义务。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征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自律管理。第五条中国征信业协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制定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鼓励征信机构开展创新业务,推动征信产品应用,提升征信服务水平。准入与设立征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三)有符合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内部审计等内控制度;(五)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和信息安全防范措施。设立征信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取得《企业征信机构备案证》。征信机构应当在设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征信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备案登记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对申请备案登记的征信机构进行审核,符合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予以备案登记,并颁发《企业征信机构备案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擅自设立征信机构。征信机构应当持《企业征信机构备案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征信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征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撤销其备案登记,并收回《企业征信机构备案证》:(一)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资料或者隐瞒真实重要事项的;(二)未经许可擅自开展征信业务的;(三)停业、解散或者破产的;(四)违反本指引其他规定的。被撤销备案登记的征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企业征信机构备案证》。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征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业务,并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持续改进和完善。征信机构应当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和加工,形成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并按照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相关政府部门使用。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征信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及时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各类风险。征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征信机构应当定期对自身业务进行自查,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业务操作、内部审计、风险管理等岗位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征信机构应当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留存处理记录。监督管理与自律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征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征信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手段,规范征信市场秩序。中国征信业协会应当制定并实施自律公约,规范会员单位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内部审计等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征信机构应当加入中国征信业协会,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法律责任征信机构违反本指引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备案登记并收回《企业征信机构备案证》。违反本指引规定泄露客户信息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附则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