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本法。第二条 年龄范围本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本法。第二条 年龄范围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 指导思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辅导和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四条 家庭教育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实施虐待、遗弃等行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成长环境,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第五条 学校教育责任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第六条 社会保护责任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乞讨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等不良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以上不良行为。第七条 国家机关职责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履行各自职责。国家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组织协调。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第八条 家庭教育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实施不良行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并应当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第九条 学校教育责任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行为规范,预防和纠正学生不良行为,并依照规定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惩戒。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第十条 社会保护责任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为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提供教育、辅导、咨询等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不良行为。第三章 预防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第十一条 定义及范围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第十二条 处理方式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必要时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章 法律责任与监督实施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法的行为,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监督实施机构与职责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监督实施;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