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PPT
派驻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 《规则》深刻把握党中央关于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强化派驻监督的政治要求,从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守政治定位、突出政治责任三个方面,将...
派驻监督本质上是政治监督。 《规则》深刻把握党中央关于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强化派驻监督的政治要求,从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守政治定位、突出政治责任三个方面,将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治化。 《规则》对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的关系作出规范,规定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实行派驻制度,派驻机构是纪委监委的组成部分,与驻在单位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要求派驻机构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强化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功能,不断增强“派”的权威。《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的,旨在进一步健全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切实增强派驻监督的权威性、独立性和有效性。该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共十章五十八条,包括总则、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保障、附则等内容。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派驻机构,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向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派出的常设工作机构。第三条:派驻机构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组织设置第四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党和国家组织机构设置,科学合理设置派驻机构。第五条: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派驻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机关意识,坚持党的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监督摆在首位。领导体制第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在设置形式、工作任务、干部来源和管理保障等方面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派出机构一致。第八条:派驻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汇报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第九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工作职责第十条:派驻机构负责监督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和具体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等情况。第十一条:派驻机构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决定问题。对重大事项应当请示报告,对驻在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第十二条:派驻机构应当强化政治监督,督促驻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工作要求。第十三条:派驻机构应当督促驻在单位党组织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构建权力配置科学、运行公开透明、监督约束有力的治理机制。第十四条:派驻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监督,通过列席会议、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谈心谈话等方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第十五条:派驻机构应当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分类处置问题线索,精准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第十六条:派驻机构应当保持办案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第十七条: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推进清廉文化建设。第十八条: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对驻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推动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第十九条:派驻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重要事项及时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第二十条:派驻机构应当强化自我监督约束,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第二十一条:派驻机构应当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第二十二条:派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作风建设。第二十三条:派驻机构应当发挥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协助驻在单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第二十四条:派驻机构应当协助驻在单位做好巡视巡察工作。第二十五条:派驻机构应当积极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第二十六条:派驻机构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良好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第二十七条:派驻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第二十八条:派驻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第二十九条:派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对干部进行全面考核评价。第三十条:派驻机构应当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第三十一条:派驻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监督力量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效果。第三十二条:派驻机构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第三十三条:派驻机构应当强化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履职保障第三十四条:派驻机构履行职责,应当有符合规定的办公用房、设备和经费保障。第三十五条:派驻机构干部享受派出机关干部同等的培养选拔和考核评价待遇。第三十六条:派驻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守保密纪律,确保工作安全。第三十七条:派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三十八条:派驻机构应当建立与其他监督力量的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第三十九条:派驻机构应当重视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培训、考核和管理,激发干部队伍的活力。第四十条:派驻机构应当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保障涉案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办案安全。第四十一条:派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派驻机构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第四十三条:本规则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解释。附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则所称的“驻在单位”是指派驻机构所监督的单位,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等。第四十五条:本规则所称的“集体研究决定”是指派驻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共同讨论、表决作出的决定。第四十六条:本规则所称的“重要事项”是指派驻机构在监督执纪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具有重大影响、涉及面广、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需要报请或者会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决策的重要事项;(二)需要向驻在单位党组(党委)通报或者报告的重要事项;(三)需要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协同开展的重要事项;(四)需要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第四十七条:本规则所称的“请示报告制度”是指派驻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请示报告工作。第四十八条:本规则所称的“分类处置”是指派驻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执纪执法中发现的问题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等,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第四十九条:本规则所称的“精准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是指派驻机构应当根据问题线索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等,采取适当的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审查调查措施,确保工作精准、稳妥、有效。第五十条:本规则所称的“廉洁自律规定”是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廉洁自律要求。第五十一条:本规则所称的“全面考核评价”是指派驻机构应当对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作风表现等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考核评价。第五十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协调配合机制”是指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之间、派驻机构与其他监督力量之间建立的协调配合机制,旨在加强沟通、形成合力,提高监督执纪执法效果。第五十三条:本规则所称的“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是指派驻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第五十四条:本规则所称的“涉案人员合法权益”是指涉案人员在被调查期间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申辩权利等。第五十五条:本规则所称的“群众反映的问题”是指群众通过信访举报等方式反映的问题,包括对驻在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举报、投诉等。履职保障第五十六条:派驻机构履行职责,应当有符合规定的办公用房、设备和经费保障。办公用房的面积、布局、装修等应当满足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和耗材,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派驻机构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五十七条:派驻机构干部享受派出机关干部同等的培养选拔和考核评价待遇。干部选拔任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工作表现和综合素质进行选拔,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任免。考核评价应当以工作实绩为主导,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考核,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第五十八条:派驻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守保密纪律,确保工作安全。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机密和涉密信息。如发生泄密事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五十九条:派驻机构应当建立与其他监督力量的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派驻机构应当与驻在单位内部监督力量、审计机关、公安机关等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同时,应当积极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拓宽监督渠道。第六十条:派驻机构应当重视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培训、考核和管理,激发干部队伍的活力。派驻机构应当制定干部培训计划,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提高干部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对干部进行全面考核评价,激励先进、督促后进。第六十一条:派驻机构应当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保障涉案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办案安全。派驻机构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办案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第六十二条:派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派驻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信访举报渠道,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同时,应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反映不实的问题应当及时澄清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