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师制度PPT
附则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
附则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 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继续教育提供方便和支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教师资格,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禁止从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教师到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编制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管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鼓励和支持各级组织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和相关研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教师的素质和能力,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