衔接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PPT
第一章 总 则政策背景《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
第一章 总 则政策背景《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贵州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五年行动方案》《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项目。“四到县”要求:目标到县、任务到县、资金到县、权责到县项目管理遵循的原则——政府引导、群众主体;——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市场导向、因地制宜;——规范公开、突出绩效。项目建设聚焦范围: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冬修水利等任务。项目主管部门:指乡村振兴、民宗、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移民等部门各级主要职责:省级主要负责制定政策、业务指导、项目备案、督促检查、绩效管理等。市级主要负责所辖各县(市、区、特区)项目库建设指导和项目监管,统筹指导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编制、项目抽查和绩效管理等。县级主要负责项目库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编制、项目论证、项目审批、项目实施、项目监管、项目检查验收、绩效管理及项目后续管理等。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负责项目谋划、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自查验收、项目后续管理等。充分发挥村(居)两委、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作用,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监管、项目评估验收环节上实行“四个全程参与”,并引导农户参与项目。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资金拨付、监管等,制定绩效管理政策制度,督促指导推进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参与项目评审及验收、项目后续管理等。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项目基本要素:基本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预算总投资、规划年度、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单位、建设内容、项目地点、绩效目标和利益联结机制等。入库程序及要求1.“村(居)申报、乡(镇、街道)审核、部门论证、县审定、省市备案”;(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项目、欠发达国有林场项目除外)2.实行“三公示一公告”,公示、公告时间均不得少于10天3.应符合发展规划、土地使用、生态环保、安全评估等相关规定4.跨区域、规模化的项目,可由乡(镇、街道)或县级行业部门提出,经征求相关乡(镇、街道)村(居)意见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入库5.对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化项目入库、公示公告流程6.动态调整项目库(超前谋划、规模适度、有进有出、动态管理)。一是不适合实施条件的项目清理出库;二是3年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三是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项目一律不得纳入项目库7.县级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三年滚动项目库建设和下年度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计划第三章 项目申报、立项与审批部门项目论证并出具立项评估意见和项目清单——县级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出具评估意见及项目清单——县级乡村振兴领导小组下达立项批复——部门下达资金安排——申报单位编制实施方案——部门审核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方案基本要素: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内容、资金来源、投资概算、实施期限、实施方式、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方式、覆盖村(居)及人口范围、资产权属、保障措施,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效益分析,以及必要的附件、附表和附图等。特别强调1.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2.不得擅自调整或随意变更项目;项目确需调整的,须报原项目批复单位审批同意,并报县级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要对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评估,严禁形成新增债务4.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的工程类项目,要对接相关部门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得立项批复,不得开工建设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1.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如县级乡村振兴、民宗、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移民等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项目由属地农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2.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原则上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实施;跨区域项目、培训类、小额信贷贴息类、教育补助类、就业补助类及专业技术强项目可由县级行业部门实施。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项目由属地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欠发达国有农场开展实施3.严格执行项目有关法律法规4.项目建设期原则为一年5.农业产业项目可通过直接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6.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衔接资金项目,不低于20%项目资金用作劳务报酬7.招投标要求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可不进行招投标、不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具备条件的可采取村民民主议事方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村级自行组织实施8.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报省、市备案。省、市两级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系统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抽查、通报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单位组织自查验收(自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结果、资金使用、自查验收结论等);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项目验收依据:包括相关政策、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实施方案、行业标准等;项目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目标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情况、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项目、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工程类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项目资金拨付与报账1.项目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报账制管理,具体报账流程及报账依据严格按照县级制定的报账实施细则执行。中央衔接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运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等监管平台加强资金监管,杜绝资金闲置、挪用2.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县级国库,由县级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统筹安排项目,继续用于原资金任务3.到户类项目的补助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查验完后通过“一卡通”方式直接支付给补助对象第六章 项目公示公告衔接资金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项目公示公告有关要求,确保衔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实行分级公示公告,需要公示的具体内容:1.接资金分配结果2.项目库建设情况3.年度衔接资金计划安排情况4.年度衔接资金计划完成情况5.项目实施情况公示公告方式1.各级门户网站公开2.乡级、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基础设施类项目要有永久性公告牌3.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林场本级在林场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第七章 项目绩效管理1.县级应建立健全项目推进机制,形成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在建一批、竣工一批、见效一批的良性循环2.加强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的设定绩效目标,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一律不得纳入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衔接资金3.建立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程度开展“双监控”,发现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的,应及时纠偏纠错4.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问题整改、改进管理、政策调整和安排年度衔接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八章 项目后续管理1.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67号)2.项目编制实施方案时,应初步明确项目建设形成资产的权属。项目完工验收后,形成项目资产要按程序确权并及时移交,明确后续管护主体责任3.县级项目主管部门采取适时跟踪、季度调度方式,全面掌握项目后续管护和资产运营情况,每半年向县级乡村振兴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4.县级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应每半年组织研究一次项目后续管护和资产运营工作,及时处理项目后续管护和资产运营管理当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防止出现资产闲置。因受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资产毁损无法修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进行处置,处置收益统筹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5.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做好项目档案管理第九章 项目监督1.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乡村振兴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采取运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和“贵州乡村振兴云”线上监测、线下实地核查等方式,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2. 运用“12317”防止返贫监测和乡村振兴咨询服务平台,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3.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配合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管、审计、专项核查等,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相关部门及时将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依法依规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贪污、损失浪费衔接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第十章 附 则1.过渡期之前制定的扶贫项目管理、项目库建设等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2.本办法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3.由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移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