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的法律。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的法律。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法律。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敌人的突然袭击。第四条 国家制定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实施计划、技术、安全、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管理。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第六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按照自负盈亏、量力负担的原则,自行负担人民防空费用。第七条 国家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防护重点第八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计划免疫和防护措施,保护城市及其重要目标的安全。第九条 国家对重要经济目标实行防护,重要的经济目标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第十条 国家对民用机场、停(车)场、客货栈(场)等实施防空管理。第十一条 国家对边防、海防实施交通壕、堑壕、铁丝网等防空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十二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设备实施维护和管理。第三章 防空工程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编制。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维护管理。第十六条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民用的地下室平时使用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