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第三条 护士职责护士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职责,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第二章 护士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 护士的权利护士依法享有职业防护、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权利护士有权获得与其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教育培训护士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防护用品护士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诉、控告、检举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条 护士的义务护士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护士应当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权护士应当遵守医疗操作规程保证患者的安全护士应当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专业素质第三章 护理管理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护士队伍的管理,制定并实施护理发展规划和政策,规范护理行为,提高护理质量。第七条 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护理管理制度,规范护理行为,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护士执业准入制度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第九条 护理工作考核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对护士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护士执业资格再注册的依据。第四章 保障与奖励第十条 职业保障措施医疗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必要的职业防护设施和用品预防职业伤害的发生在职业病目录中增加与护理工作相关的类别对护士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护士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一条 社会支持体系社会各界应当尊重护士的劳动关心护士的生活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护理专业学生的教育和培养提高护理队伍的人才素质第十二条 奖励机制对在护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护士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评比表彰优秀护士、授予护理荣誉称号等方面应当注重护士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贡献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处罚对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护理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护士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护士申请执业注册时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 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