酗酒危险,文明饮酒PPT
大学生对饮酒的认识误区“对酒当歌,人生几何。譬如朝露,去日苦多。慨当以慷,忧思难忘。何以解忧,惟有杜康。”曹操的千古名句,读来让人荡气回肠。但从现代心理学...
大学生对饮酒的认识误区“对酒当歌,人生几何。譬如朝露,去日苦多。慨当以慷,忧思难忘。何以解忧,惟有杜康。”曹操的千古名句,读来让人荡气回肠。但从现代心理学角度看,何以解忧,应当是“惟有交流”。大学生要特别纠正饮酒认识上的一些误区:“男人天生会喝酒”其实,“会酒未必真豪杰,忌酒如何不丈夫?”,应量力而行,不能硬着头皮充好汉“今朝有酒今朝醉”“借酒浇愁”其实质是逃避现实、自暴自弃,常言道“药能医假病,酒不解真愁”“酒逢知已千杯少”事实上“酒肉之交”根本靠不住,友情再好,未必一定要喝到“人仰马翻”酗酒四大害(一)酒后滋事当人体血液中酒精浓度达到0.05%时,人会感到舒展,思想敏捷,自我感觉良好,语言流畅,这是饮酒过量的表现。在酒精的作用下,人失去了理智容易滋事。【典型案例1】2022年3月,管理学院2020级学生田某、王某翻墙外出、饮酒滋事,打人致伤,学校给予田某留校察看处分,给予王某记过处分。(二)醉酒失足饮酒过量会使人自制能力下降、判断能力失常、行为活动失控,造成失智、失言、失态、失节,甚至胡作非为。有的学生在酒酣之时,袒胸露怀、勾肩搭背、言语粗俗、举止不端;有的在酒醉后不分场合地胡言乱语、丑态百出;有的借酒壮胆、惹事生非、违法违纪,有的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更有甚者违法犯罪,走向社会的对立面,沦为阶下囚,抹杀了本人及大学生群体的良好形象。【典型案例2】2022年3月,医药学院2020级学生蔡某某,翻墙外出,醉驾被拘,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典型案例3】2020年12月3日晚,体育学院2020级学生艾某与计信学院学生赵某、管理学院学生李某、医药学院学生葛某在智水坊聚会饮酒后,独自回寝室过程中醉倒在学府广场路边花坛,不省人事。23时许,被路过老师发现后紧急送至阳逻中山医院救治。倘若当天无人发现,后果不堪设想。【典型案例4】2021年11月20日晚,计信学院学生赵某某与朋友在 校外饮酒,醉酒溺亡。(三)酒精中毒人是有机体,人的生理机能对乙醇和毒性物质的耐受有一定的限度。虽然每个人的酒量有大小之分,但每个人对酒的消化都有一个限度,超过限度就可能引起身体机能出现问题。长期饮酒过量,会造成慢性酒精中毒,损伤中枢神经系统,出现智力减退,甚至神经麻痹;抑制胃液分泌,减弱胃蛋白酶活性,刺激胃粘膜,使人患上慢性胃炎,以及肝、心、肾疾病等。【典型案例5】2022年4月7日晚,外国语学院2018级学生何某、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2020级学生安某、生科院2020级学生万某三人在酒文化博物馆喝酒,直到十点左右离开准备回寝室,何某走到图书馆门口因酒精上头无法正常行走,坐在路边休息,很快昏睡。保卫处夜间巡逻发现后通知辅导员将三人送回宿舍。(四)呕吐窒息醉酒的人往往会呕吐,在意识不清的情况下,呕吐物容易堵住呼吸道导致窒息,若无人照看,非常危险。【典型案例6】2019年10月15日晚,体育学院2018级学生王某邀约建筑学院学生马某吃饭,两瓶白酒喝完后,马某感觉意识不清,拒绝再饮,王某坚持加了一瓶白酒,并称要喝好,随后被餐馆老板制止,并唤其同学将马某送回,王某骑车回到寝室休息。晚11点左右王某室友正准备休息时,发现王某呕吐不止并伴呼吸困难,立即联系120救护车送医急救,王某险些丧命。【典型案例7】2004年10月,生物技术系刘某未请假私自外出聚会,在校外醉酒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窒息身亡。饮酒与法律(一)安全保障义务饮酒过程中的义务是附随并存于道德义务之上的法律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共同饮酒本身即存在着参与者之间因为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而使饮酒者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危险。当共同饮酒人处于这样的状态时,其他人即负有注意义务,应当充分 履行对其的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 如果未充分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受害人酒后遭到人身损害,则属于违反因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酒责”如何划分?第一种情况都喝,且相互劝酒,事后各自离去。酒桌上的人因为在喝酒时对其他成员没有劝阻,且也没有将醉酒者送回家,因此都存在过错,相互之间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都喝,但没有相互劝酒,对喝醉人进行及时提醒。一般很难举证证明自己进行了及时提醒,所以法院出于人道主义的目的,可能会判决其承担一定的赔偿第三种情况都喝,但个别人中途离场,其间也未劝过酒。中途离场的人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二)醉酒治安管理处罚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三) 酒驾与醉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20mg/100mL以上、80mg/ 100mL以下的认定为饮酒后驾车, 在80mg/100mL以上的认定为醉酒后驾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学会拒绝,健康科学文明饮酒从理想出发:我们应该禁止饮酒。从现实出发:我们应该正确饮酒。无论自斟自饮还是群饮,都不要忘了“节制”“适度”,低酌浅饮并不失风雅,饮随人量,量力而行,适可而止。一个真诚的人是不忍看到自己的同窗好友酒后出洋相的。同学之间应该相互关照,当止则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免失节、失当、失度,产生不应有的后果。希望大家都成为与酒有缘的和谐社会的“德性饮者”,而非“饕餮酒徒”。切记:不可“闷饮”“豪饮”“快饮”“过量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