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案例分析PPT
案例一:关于合同成立与效力的争议原告和被告在2023年3月1日就一批电子产品的交易进行了要约和承诺的沟通。原告提出的价格是每件100美元,被告接受了这个价...
案例一:关于合同成立与效力的争议原告和被告在2023年3月1日就一批电子产品的交易进行了要约和承诺的沟通。原告提出的价格是每件100美元,被告接受了这个价格并确认购买500件。双方在沟通中没有明确交货时间和地点,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发货通知后,发现原告的发货时间和地点与原先沟通的不一致,而且原告要求被告在收到货物后立即付款。被告拒绝接受这种变化,并主张由于缺乏明确的交货时间和地点,合同没有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合同应当在要约被承诺时成立。在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出了每件100美元的要约,被告也对此进行了承诺,所以合同应当在此时成立。关于交货时间和地点的确定,《公约》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交货时间和地点,则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推断。在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在沟通中没有明确交货时间和地点,但被告确认购买500件,可以推断出被告同意接受原告提出的价格并购买该产品。因此,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交货时间和地点,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公平原则,原告作为卖方有义务在不迟于合同成立后合理的时间内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关于付款时间,《公约》规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付款时间,则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推断。在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在收到货物后立即付款,但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付款时间。因此,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公平原则,被告作为买方应当在收到货物后立即付款。根据上述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虽然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交货时间和地点以及付款时间,但根据《公约》的规定和合同的具体情况,原告作为卖方有义务在不迟于合同成立后合理的时间内将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作为买方应当在收到货物后立即付款。因此,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货物在不迟于合理的时间内交付给被告,并要求被告在收到货物后立即付款。如果被告不履行其义务,则原告可以依法向被告追索违约责任。案例二:关于国际贸易中的仲裁协议原告和被告于2023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中包含了仲裁条款:“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仲裁解决。”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原告根据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条款对纠纷进行了仲裁,并作出了对原告有利的裁决。但被告不履行仲裁裁决,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则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申请。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仲裁协议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协议。在本案中,仲裁条款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有效。且该仲裁条款已经约定了提交仲裁解决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因此,仲裁裁决应当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应当履行仲裁裁决。根据上述分析,原被告之间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仲裁机构根据该协议对纠纷进行了仲裁并作出了对原告有利的裁决。因此,被告应当履行仲裁裁决并赔偿原告的损失。如果被告不履行其义务,则原告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