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业管理PPT
第一章 一般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成员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所享有的成员权。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的其他权利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可以共同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物业服务企业的选择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第二章 业主的共同决定表决权业主对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可以共同决定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使用、物业服务企业的选择等事项。涉及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等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管理规约与物业服务规约业主共同决定制定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制定的物业服务规约中详细列明其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物业服务企业的选任与解聘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利益的事项承诺,该承诺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和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临时管理规约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作岀明确说明,并经物业买受人签字或盖章。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承接查验是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以及房屋等进行查验的活动。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并己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正常供应;3)道路平整,体现交通要求的交通标志已经设立;4)公共绿化、硬化已经完成或者达到使用要求;5)共用配套设施以及附属用房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下列资料进行查验并办理资料移交手续:(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供电系统工程承包合同;(4)施工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及各种有关文件;(5)建设项目竣工图纸及设计说明;(6)采用新技术、新产品的鉴定或者科技成果的鉴定材料;(7)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移交后的资料由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负责;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全体业主负责。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合同与履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管理义务和提供专项服务;同时也享有权利收取服务费用并有权拒绝不合法或违法的要求等。对于尚未达到收费标准规定的质级次项目,物业管理企业可按实际成本支出收取费用;对于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