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PPT
第一章 总则1.1 为了规范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卫生计生系统中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一章 总则1.1 为了规范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卫生计生系统中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计生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卫生计生系统)。1.3 卫生计生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卫生计生系统的规章制度,对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1.4 卫生计生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审计单位(项目)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2.1 卫生计生系统的内部审计机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2.2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2.3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或者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审计工作。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内容3.1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2)对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3)对单位的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4)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5)对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卫生计生系统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6)对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7)对所属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卫生计生系统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8)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进行专题审计或调查;(9)接受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10)对离任领导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11)办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3.2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卫生计生系统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并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3.3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资金收支情况;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实施及效益情况;重要合同的形成和执行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