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PPT
第一章 总则目的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
第一章 总则目的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学生伤害事故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责任事故指由于学校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安全保卫人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反工作要求或因行政行为不当,以及值班学生不满18周岁且无监护人看护,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学生受到伤害或死亡的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造成的事故指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当事人协商解决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的方式:书面申请;会议;信函、电话;其他方式。协商的内容包括:伤害事实;原因与经过;涉及人身份;协商结果;履行协议方式、地点;其他事项。协商一致的协议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双方责任和理由;协商结果;纠纷此次终结声明等学校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经调解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当从接到当事人调解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或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受理条件和时间。调解可以由当事人亲自到调解委员会指定的办公地点办理;一方当事人不到的,由另一方当事人送达调解申请和方案;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送达调解申请和方案。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期间可以开展调查和询问,听取当事人意见;通知当事人到场说明情况;向有关行政部门查询争议情况或证据材料。在调解期间,当事人一般应暂停相关活动。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调解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调解民事诉讼学校和受伤害学生或其监护人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第四章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方面。学校应根据受伤害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赔偿,同时要积极配合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进行相关证明的提供和赔偿要求的协商解决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纠纷处理学校和受伤害学生或其监护人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