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重邢主义PPT
重刑主义,或称重刑思想,是指重视以重刑来治理社会的刑法思想。一、重刑主义的表现重刑主义在中国表现为: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重刑主义,或称重刑思想,是指重视以重刑来治理社会的刑法思想。一、重刑主义的表现重刑主义在中国表现为: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缓期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减为二十五年有民徒刑,且不得少于二十年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宣告限制减刑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罪犯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重刑主义在国外表现为:美国保留死刑日本没有死刑俄罗斯无期徒刑犯人可减刑为二十五年有民徒刑意大利没有死刑德国等一些欧洲国家保留死刑但适用极少二、重刑主义的合理性对于重刑主义的合理性,有以下观点:重刑有助于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重刑能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以身试法重刑能预防潜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重刑主义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重刑主义是社会公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的体现重刑主义是法律刚性原则的体现重刑主义有利于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重刑主义有利于树立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重刑主义符合社会伦理价值观念重刑主义可以作为特殊预防的工具有效惩治已经犯罪的人,使其永不再犯同时,有人认为刑罚过轻、过宽,尤其是对侵害人身权利犯罪缺乏威慑力,也是导致此类犯罪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应充分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以达到遏制此类犯罪的目的。但也有人认为“以罚代刑”是重刑主义的体现,即以经济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现象。“以罚代刑”不仅使刑法处于虚置状态,导致刑罚的权威无从体现、法律严肃性无法保证,更会导致民众刑法意识的淡漠、对刑法无所畏惧。“以罚代刑”是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不利于有效震慑和预防犯罪,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三、重刑主义的弊端对于重刑主义的弊端,有以下观点:重刑主义不符合刑罚效益理论“重典治乱”之“乱”,并非一切社会秩序的混乱,主要指“无法无天”式的社会秩序混乱。而“乱世用重典”中的“乱世”,是指“礼崩乐坏”、社会急剧动荡、统治秩序处于严重危机状态的社会秩序严重动荡时期;“用重典”则指使用重刑峻法予以特别应对治理;“重典”即最严厉的刑法。“乱世用重典”指在社会秩序严重动荡、威胁社会公共安全时使用较重的刑法来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该措施是针对统治秩序而言的。而一般的社会秩序混乱或治安问题并不适用重典治理原则。否则就会出现“乱世用重典”之“乱”的扩大化现象,导致刑罚泛化、滥用现象的出现。因此,“乱世用重典”不能作为一般时期治理社会治安问题的原则和方法之用,它不是解决犯罪问题的长久之计。“乱世用重典”只能作为特定时期特殊应对之策略而存在。而我国现实的情况是:和平建设时期,不存在“礼崩乐坏”、不存在“社会急剧动荡”、不存在统治秩序处于严重危机状态的社会秩序严重动荡时期,因而不应当适用“乱世用重典”的重刑治理原则来治理社会治安问题。但是我国的现实情况是长期适用“乱世用重典”的重刑治理原则来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包括普通刑事案件),这显然不符合科学原理和实际需要。其实,“乱世用重典”和“盛世用轻典”是一对相辅相成、相反相成的对应关系命题。“乱世用重典”只是针对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而言的特殊命题,而“盛世用轻典”才是针对一般时期的一般措施而言的普遍命题。“盛世用轻典”是针对社会治安良好的社会正常状态而提出的一般的刑事政策原则,在一般的普通刑事案件处理中仍应当贯彻“罪责自负”、“宽严相济”、“主客观相统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罪刑法定”、“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