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学派PPT
历史法学派是18世纪末期在德国兴起的法学派别,因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由历史传统形成而得名。以下是对历史法学派的详细介绍:历史背景历史法学派的诞生背...
历史法学派是18世纪末期在德国兴起的法学派别,因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由历史传统形成而得名。以下是对历史法学派的详细介绍:历史背景历史法学派的诞生背景与拿破仑对德意志邦国的统治和改革密切相关。在拿破仑统治期间,他对部分德意志邦国进行了针对封建制度的改革,这激发了人们对拿破仑的敬仰。然而,1806年法国占领者在不来梅施行思想专制,特别是拿破仑在占领区推行法语,打破了德国知识界和年轻人对拿破仑的幻想。法德文化问题伴随着民族矛盾而爆发,人们开始要求摆脱法国人救世主式的民族主义,代之以对于自身民族生活和政治活动的自主安排。理论特色历史法学派的理论特色在于其反对和清算自然法学在法学领域中所造成的反历史倾向。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可以通过人类的理性来发现并制定成法典。然而,历史法学派则强调非理性、植根于过去传统之中的“民族精神”与法律的关系。他们认为,法律并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自发地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法律渊源首先是习惯而不是立法。方法论从方法论来看,历史法学派继承和吸收了前人用历史学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成果和思维倾向,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历史的方法,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历史法学派的法律观点和主张。学术倾向在学术倾向上,历史法学派主张对法律进行历史考察和研究,认为法律应该反映历史传统和民族精神。他们反对将法律视为一种抽象的、普遍适用的规则体系,而强调法律与特定历史、文化和社会环境的紧密联系。代表人物及其贡献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包括胡果(Gustav Hugo, 1764—1844)和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1779—1861)。胡果是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他的主要著作包括《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1798)、《市民法教科书》(全7卷,1792—1802)和《查士丁尼罗马法教科书》(1832)等。萨维尼则是历史法学派的核心人物,他的主要作品有《占有权论》(1803)、《论立法及法学的现代使命》(1814)、《中世纪罗马法史》(1815—1831)和《现代罗马法的体系》(1840—1849)等。影响与地位历史法学派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代表了德国封建贵族的利益,并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步演变成为资产阶级的重要法学流派之一。在19世纪,历史法学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学思想发展的主流。尽管至19世纪后期,该学派渐趋衰落,但其对法律与历史的紧密联系以及对特定历史、文化和社会环境的重视仍然对现代法学研究产生着深远的影响。总的来说,历史法学派强调法律与历史的紧密联系,认为法律应该反映历史传统和民族精神。这一观点在当时的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并对现代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