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PPT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全国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第四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内容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第五条:卫生保健管理责任制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责任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制定和落实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和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卫生保健标准卫生保健管理人员应当制定和执行卫生保健工作方案放宽和落实各项卫生保健标准幼儿卫生保健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幼儿的健康管理、预防传染病、急救处理等工作是幼儿卫生保健的主要责任人第六条:卫生保健设施和人员配备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儿童保健人员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至2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第七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与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等条负责:餐饮服务法律责任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违反加强对本办法托规定的幼,机构由食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对因卫生保健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改,并达到本办法要求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请注意,以上仅为精简版管理办法,实际文件可能更加详细和全面。建议查阅官方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获取完整和准确的内容。第八条:新设立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要求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在招生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卫生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托幼机构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卫生保健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制度等方面的内容确保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在卫生保健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第九条: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分级定类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在对托幼机构进行分级定类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卫生保健工作的质量,包括卫生保健设施的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素质、卫生保健制度的执行等方面对于卫生保健工作不合格的托幼机构应当限期整改,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十条:卫生保健人员的配备与要求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工作经验,能够熟练掌握儿童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知识,以及应急处理技能托幼机构应当定期对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卫生保健知识和技能第十一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托幼机构应当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提高儿童和家长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通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供健康咨询服务等方式向儿童和家长普及卫生保健知识,促进儿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托幼机构还应当关注儿童的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干预措施第十二条:应急处理与传染病防控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托幼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隔离、消毒等措施,确保疫情得到及时有效控制托幼机构还应当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第十三条:家长参与与监督托幼机构应当积极与家长沟通合作共同关注儿童的卫生保健工作通过家长会、家长代表等方式向家长介绍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情况,征求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家长对卫生保健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托幼机构还应当定期向家长公开卫生保健工作的相关信息和数据接受家长的监督和评价以上是《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完整内容。该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确保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落实和有效执行。同时,托幼机构也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卫生保健工作,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第十四条:宣传与教育托幼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儿童和家长对卫生保健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通过宣传栏、健康讲座、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向家长和儿童普及卫生保健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和自我保健能力托幼机构应当结合季节性疾病和传染病流行趋势及时发布预防指南和防控措施,引导家长和儿童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第十五条:合作与协调托幼机构应当与周边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等建立卫生保健合作机制共同促进儿童健康定期与周边社区开展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卫生意识和健康素养与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儿童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趋势,共同制定防控措施第十六条:资料记录与档案管理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儿童健康档案和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儿童健康档案应当包括儿童基本信息、健康检查结果、疾病诊疗记录、疫苗接种等内容为儿童的健康管理和疾病预防提供有力支持卫生保健工作记录应当详细记录托幼机构日常卫生保健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卫生消毒、健康检查、疾病预防等措施的执行情况第十七条:培训与考核托幼机构应当定期对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儿童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应急处理技能、卫生保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考核应当注重实际操作能力和工作成效的评估确保卫生保健人员具备胜任工作的能力第十八条:奖励与惩罚对于在卫生保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托幼机构和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卫生保健管理规定的托幼机构和卫生保健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改,并达到本办法要求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以上是《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完整内容。通过实施这一管理办法,旨在提高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的发生,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确保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落实和有效执行。同时,托幼机构也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卫生保健工作,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此外,托幼机构还需要与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等建立合作机制,共同促进儿童健康。通过宣传与教育、合作与协调、资料记录与档案管理、培训与考核以及奖励与惩罚等措施的落实,全面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