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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山东宏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医药集团”)是一家历史悠久的医药企业,其前身在1999年更名为济南宏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8月进一...
基本案情山东宏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医药集团”)是一家历史悠久的医药企业,其前身在1999年更名为济南宏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8月进一步更名为山东宏某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2月20日,该公司申请注册了“宏济堂”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包括医疗诊所服务、医院等。山东宏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医药连锁”)作为宏某医药集团的下属公司,成立的宏某中医诊所在营业场所内突出使用“宏济堂”字样并提供医疗服务。宏某医药集团认为宏某医药连锁和宏某中医诊所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涉案商标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宏某医药连锁和宏某中医诊所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裁判结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宏某医药集团在1999年使用“宏济堂”字号之前从未将“宏济堂”作为商标和字号使用。因此,宏某医药连锁和宏某中医诊所使用“宏济堂”字样并不构成对宏某医药集团商标权的侵害。但是,法院也指出,宏某医药连锁和宏某中医诊所在使用“宏济堂”字样时应当注意避免与宏某医药集团的商标产生混淆,以免误导消费者。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权纠纷案,涉及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商标使用行为的认定以及商标侵权责任的判定等问题。本案的裁判结果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