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法委资产配置管理制度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政法委的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政法委工作实际,制定本...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政法委的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政法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政法委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资产配置管理,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配置。第三条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科学规划根据工作需要和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规划资产配置勤俭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优化资产配置结构,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公开透明实行公开透明的资产配置管理,接受监督统一调配县政法委对所属单位的资产实行统一调配,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第四条县政法委应建立健全资产配置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资产配置管理的有序进行。第二章 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管理第五条县政法委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明确资产配置的目标、数量、种类、预算等。第六条资产配置计划应纳入县政法委年度预算管理,经县政法委审批后,报县财政部门备案。第七条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调整,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三章 资产配置程序第八条资产配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根据工作需要,向县政法委提出资产配置申请,明确所需资产的类型、数量、用途等审批县政法委对资产配置申请进行审批,根据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情况,决定是否批准采购经审批同意的资产配置申请,由县政法委统一组织采购,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验收采购完成后,县政法委应组织对资产的验收,确保资产的质量、数量等符合采购要求调配验收合格的资产,由县政法委统一调配给相关单位或个人使用第九条特殊情况下,如需紧急采购资产,可经县政法委领导批准后,先行采购,再补办相关手续。第四章 资产使用和管理第十条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合理使用和管理所配置的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第十一条县政法委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报废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第十二条县政法委应定期对所属单位的资产配置、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五章 资产处置和报废第十三条因工作调整、机构撤销、资产损坏等原因,需要对资产进行处置或报废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十四条资产处置或报废应公开透明,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十五条处置或报废的资产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纳入预算管理。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政法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如有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第十九条本制度的修订,由县政法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修订后的制度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施行。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第二十条县政法委应建立健全资产配置管理的监督机制,接受上级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县政法委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责令整改、追回违规配置的资产、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等。第二十二条县政法委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县政法委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修订。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县政法委所有。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管理制度应根据县政法委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制定。同时,制度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应具体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和文件规定,以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此外,制度的执行和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问题的及时发现与纠正。最后,制度的修订和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环境和需求。希望以上内容能为您提供一些参考,如需更详细或具体的帮助,请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