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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保障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三)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三)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实施;(四)负责分管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二节 特别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二)监督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使用、人员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管理、安全设施和装备管理等;(三)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四)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等并督促实施;(五)组织或者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直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总监的工作。达到一定规模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得少于三人;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技术和财务管理等部门以及工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物品、交通运输、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进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的深度融合,提升安全生产绩效水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班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每个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落实班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析、控制和监控,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对辨识出的重大安全风险,应当确定管控责任人员、管控措施、管控时间和管控目标,制定管控方案,并落实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文字、图像等方式如实记录,并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实现可追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前款规定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以及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三)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前款规定的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服从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