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防治法PPT
引言环境污染防治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本法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引言环境污染防治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本法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与修复责任的原则,旨在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保护体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环境污染防治活动。第三条 基本原则环境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的原则,以及污染者承担治理与修复责任的原则。第四条 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加大环境保护投入,提高环境保护科技水平,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保护体系。第五条 企业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六条 社会参与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推动形成全民关心、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 环境保护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和要求,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第八条 环境标准国家制定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依据。环境标准应当科学、合理、可行。第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其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依法公开。第十条 环境监测国家建立环境监测制度,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十一条 环境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十二条 大气污染防治国家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能源政策,推广清洁能源,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废气、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第十三条 水污染防治国家实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质量作为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废水、污水等水污染物的排放。第十四条 土壤污染防治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十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国家推行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管理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提高固体废物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理率。第十六条 噪声污染防治国家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加强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噪声污染。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政府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结语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应当共同努力,推动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有效实施,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需求的变化,环境污染防治法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第六章 特定区域和领域的环境保护第二十条 重点区域环境保护国家确定重点环境保护区域,实行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重点环境保护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十一条 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对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和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实行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和用途。第二十二条 农业环境保护国家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推广生态农业,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水体污染和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第二十三条 海洋环境保护国家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防治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或者倾倒垃圾。第二十四条 能源与交通环境保护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清洁能源和绿色交通,推广使用新能源和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第七章 环境信息与公众参与第二十五条 环境信息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等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第二十六条 公众参与国家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环境决策、环境监督和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第八章 法律责任(续)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的连带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破坏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破坏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二十八条 环境修复责任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拒不承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术语解释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二)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自然生态服务功能、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和管理限值,以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三)生态修复,是指利用生物、工程等技术和手段,对受损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重建,恢复其生态功能的过程。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同时废止。结语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对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应当共同遵守本法,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作出积极贡献。同时,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和环境保护需求的不断提高,环境污染防治法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