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法经历了哪些过程PPT
立法法修法经历了以下过程:立法法修改的背景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工作程序的基本法律,是“管法的法”、“立法的法”,在国家法治化建设中居于基础性、全...
立法法修法经历了以下过程:立法法修改的背景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工作程序的基本法律,是“管法的法”、“立法的法”,在国家法治化建设中居于基础性、全局性、根本性、保障性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强调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提出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作出重要修改,完善了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有必要对立法法进行修改完善,为新时代立法工作提供更为全面有力的法制保障。立法法修改的总体要求和原则本次立法法修改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工作机制,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本次立法法修改的原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和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使各项法律制度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新时代改革发展的需要,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立法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完善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是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制保障”修改为“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修改为“适应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更好体现立法工作指导思想的时代性。二是将“维护国家的基本制度”修改为“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增加“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规定,体现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要求。三是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修改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坚持改革开放”修改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并将相关内容作为立法的一项原则,更好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要求,体现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二)完善立法体制一是完善党领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宪法规定制定和修改法律。”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二是完善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三是完善授权立法制度。增加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三)完善立法程序一是完善法律案的提出程序。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二是完善法律草案的审议程序。增加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会议后,由提案人或者有关的代表团在会议全体会议上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以上是立法法修法过程的简要概述,由于篇幅限制,未能详细展开。如有需要,可以查阅相关的官方文件和新闻报道,以获取更详细和全面的信息。同时,立法法修法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涉及多个方面的考量和权衡,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和协作。希望通过这次修法,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立法制度和立法程序,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