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主义PPT
重刑主义,是指主张刑法应对犯罪规定严厉的刑罚,以作为对犯罪的唯一遏制力量的一种刑法理论。一、重刑主义的特征重刑主义是一种刑罚个别化的体现刑罚个别化指的是对...
重刑主义,是指主张刑法应对犯罪规定严厉的刑罚,以作为对犯罪的唯一遏制力量的一种刑法理论。一、重刑主义的特征重刑主义是一种刑罚个别化的体现刑罚个别化指的是对犯罪人是否适用刑罚、适用何种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而定,即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刑罚个别化的根据重刑主义是一种以报应作为其理论根基的刑罚理论报应主义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根据。在刑法理论上,有报应主义和目的刑论之争。前者认为有犯罪就有刑罚,有刑罚就有报应;后者认为刑罚是预防犯罪的手段,因而刑罚是预防犯罪的唯一有效手段二、重刑主义的弊端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如果对重罪适用轻刑、对轻罪适用重刑、对无罪适用有罪,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如果对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适用重刑、对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适用轻刑就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造成了司法不公重刑主义往往表现为随意适用重刑该判重刑的轻判、该判轻刑的重判,造成轻重失宜、宽严失度,有违公正带来了消极的社会效果重刑主义与一般预防目的背道而驰适用重刑,只会使犯罪分子破罐子破摔,使已经走上犯罪道路的人更加恶化;同时使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的念头,形成潜在的犯罪人造成了恶性循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人员为完成打击犯罪的任务,以“严打”精神为指导,不具体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不严格依法定罪量刑,对所有被告人都从重处罚。法院的这种判决被称作“严打”判决。这种判决的后果是:短期内看,“严打”确实能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使一些潜在犯罪人不敢实施犯罪;但从长远看,过重的处罚造成被告人在道义上、感情上的强烈不满和抵触情绪,产生对社会的反感和报复心理;再者,造成被告人的二次违法犯罪。当“严打”过去后,原有的犯罪态势会重新出现甚至更为严重。由此可见,“严打”的这种以惩罚代替其他社会现象的思维逻辑必然会引导人们忽略定罪量刑中的具体情节和证据的作用,忽略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再犯可能性的考虑,忽略对被告人的改造和挽救。这种重刑主义必然会带来许多消极作用:一是造成司法不公;二是造成刑法威慑力的弱化;三是造成刑法预防作用的弱化;四是造成刑法教育作用的弱化;五是造成刑法安抚作用的弱化。因此,现代社会的法治国家已经不再把严厉的重刑主义作为实现刑事政策目标的首要选择方式了三、重刑主义的危害严重损害法律权威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重刑主义与民意背道而驰,与法律精神背道而驰。重刑主义非但不能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反而会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法律的权威性不仅在于其强制性,而且在于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如果将法律的权威仅仅建立在强制和恐惧之上,法律的内在功能必然受到外在功能的破坏与异化。正如法国著名法学家埃马纽埃尔·德沃冈所言:“只有公正才是为政的灵魂;人民惟有通过公正才能开始信任统治者;而这种信任本身刚一出现就可以使一切其他措施得以合法化。” 由此可见,法律的权威性源自其公正性;而法律的公正性源自其合理性;而其合理性则源自其符合人类社会的理性——人类社会的理性和法律的理性正是通过法律的权威性才得以体现出来的。因此,只有符合法律内在逻辑性和人类社会理性的法律才具有权威性。而重刑主义恰恰破坏了法律的这一内在逻辑性和人类社会的理性,因而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严重破坏法律秩序法律秩序是人类社会秩序的核心组成部分法律是人类社会生活的规范和准则,是维护人类社会生活秩序的主要规范形式之一。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所言:“一个法律制度之所以能成功地实现其目的——满足人类的需要和要求……乃因它能以其稳定性、明确性、普遍性以及强制力等手段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