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典型案例分析PPT
案例一:酸性橙Ⅱ超范围使用事件经过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姜堰区沈高镇农贸市场内,从事肠衣加工的个体户按照泰兴市某食品添加剂经营部业务员张某提供...
案例一:酸性橙Ⅱ超范围使用事件经过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姜堰区沈高镇农贸市场内,从事肠衣加工的个体户按照泰兴市某食品添加剂经营部业务员张某提供的配方,将“酸性橙Ⅱ”添加到猪大肠中。“酸性橙Ⅱ”是一种工业染料,主要用于纺织品、皮革制品染色,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由于该个体户加工的肠衣未销售到市场,故未造成危害后果。处理结果此事件中,泰兴市某食品添加剂经营部业务员张某涉嫌构成非法提供禁用物品罪;姜堰区沈高镇农贸市场内从事肠衣加工个体户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后经姜堰区检察院审查,依法对张某、肠衣加工个体户批准逮捕。同时,姜堰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判处姜堰区沈高镇农贸市场内从事肠衣加工个体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案例二:染色馒头事件经过2011年4月11日媒体报道,上海发现多家超市销售的小麦馒头中添加有柠檬黄染色剂。当晚,上海市质监局连夜对相关企业进行查处,查获问题馒头多达300只。馒头制作师承认在制作过程中使用了柠檬黄。相关部门表示将对此进行深入调查,依法处理。处理结果染色馒头事件曝光后,上海市质监局连夜对相关企业进行查处。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经查实,该企业从2010年11月5日开始生产馒头。在生产过程中为降低成本、增加盈利而在面粉中添加柠檬黄,生产规格型号为“玉米馒头”的馒头约5300箱(每箱4袋,每袋2.5公斤),共13.25吨,销售3800箱,案发时已封存1500箱。该批次产品没有出口销售过。随后,上海市质监局对生产“玉米馒头”的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万元;封存剩余的2300箱“玉米馒头”,并实施退市;对生产其他馒头批次样品进行抽样检测;停止生产“玉米馒头”,并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案例三:瘦肉精事件事件经过2011年3月15日央视报道,“健美猪”真相竟是“瘦肉精”。郑州市一些屠宰场称,收到的猪很多都是用瘦肉精喂过的。这些吃了瘦肉精的猪肉通常来自于河南孟州等地一些添加瘦肉精喂养生猪的养殖场。而这些猪肉会被卖到双汇济源分公司。央视报道称,“瘦肉精”喂出来的猪肉价格比普通猪肉要贵三分之一左右。央视曝光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瘦肉精猪肉之后,商务部下令严查河南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猪肉产品。而河南济源市双汇公司否认所使用的猪肉含有瘦肉精成份,称将严厉追查相关人员责任并展开自查自纠。随后河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也作出部署:连夜彻查事故原因、对济源双汇公司所有产品进行全面检验检测、加封饲料企业以及动物检疫检验部门从源头上控制。而河南省政府也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加强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环节监管,严防注水肉、病害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市场流通环节和餐桌。据农业部消息,“瘦肉精”已禁止用于动物生产。“瘦肉精”是一种化学药品盐酸一、酸性橙Ⅱ超范围使用事件分析在此案例中,涉及到了非法提供禁用物品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两个罪名。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个罪名的基础概念和构成要件。非法提供禁用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的工业原料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制度,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用于食品生产的工业原料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故意向他人提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即向他人提供禁止用于食品生产的工业原料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食品中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