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第三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第四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教育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第六条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而未能升学的少年,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管理,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抵制社会不良影响,预防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第八条广播、电影、电视、文学、出版、网络、文艺团体等组织和个人应当创作、演出、出版、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宣传普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知识,增强未成年人法治观念,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制止和纠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提供烟草制品和酒类,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吸烟、酗酒的条件。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第十三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第十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参加社区服务,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辅导和帮扶。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六条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网络欺凌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不得迫使、教唆、引诱其结婚或者为其订立婚约;不得违法为其办理结婚手续。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负有重要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教育、矫治,应当相互配合,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矫治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文内容,共计约1500字。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