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第五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六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第七条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第八条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作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应当标明密级、保密期限、“绝密”、“机密”和“秘密”的字样,以及制发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的名称和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第四章 保密措施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定密。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第五章 保密监督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第十六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制定或者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国家保密规章制度负责保密法规的解释制定或者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依法应当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或者实施保密规章制度,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