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备规定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战备工作,实现平时准备与战时实施的有机统一,确保国家安全和军事斗争准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战备工作,实现平时准备与战时实施的有机统一,确保国家安全和军事斗争准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战备,是指为应付可能发生的战争或军事危机,保障未来反侵略战争胜利而进行的军事上的准备。第三条战备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健全战备法规,完善战备制度,加强战备教育和训练,开展战备演习,做好平时各项战备工作,实现快速动员和迅速转入战争状态。第四条战备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按级负责,密切协同、快速高效,突出重点、保证重点,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厉行节约、讲究效益的原则。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战备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总参谋部主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承担战备职责的义务。第七条国家决定进入战争状态或者紧急状态,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理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规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履行战备职责。第八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实施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发展利益和世界和平。第九条国家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防卫,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第十条国家加强反渗透、反颠覆、反分裂、反恐怖斗争,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第十一条国家加强经济动员、交通动员、装备动员、人民防空、国防教育等工作,为武装力量执行战备任务提供必要的保障。第十二条国家加强战备科学研究和战备人才队伍建设,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战备工作质量和效益。第十三条国家加强军事理论创新,完善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理论体系,为加强战备工作提供科学指导。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战备法规体系,实现战备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第十五条国家完善国防动员体制,实现国防动员快速、高效。第十六条国家加强国防教育,提高公民的国防观念,增强公民履行战备职责的自觉性。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战备检查、监督制度,保证战备工作的落实。第十八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成员,都有权对违反战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控告。第十九条国家、军队对在战备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战备制度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以军事斗争准备为龙头、以调整优化国防力量布局和结构为主线的战备制度。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集中统一与指导协调相结合的战备工作领导体制。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以履行战备职责为基础、以战备能力评估为重点的战备工作考评机制。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以军地联合为基础、以军地相互需求为牵引的国防动员机制。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以应急应战一体化为目标、以军地联合指挥为关键的应急应战指挥机制。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以军事需求为牵引、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国防动员信息系统。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健全以现役力量为主体、预备役力量为重点、社会力量为补充的武装力量体系。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以国防动员为中心、以国民经济为依托的战争潜力储备制度。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平时战备与战时应急衔接、平时建设与战时行动协调、平时保障与战时支援一致的国防动员应急应战机制。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战备保障体系。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健全以军事斗争准备为牵引、以军事需求为导向的国防科研生产机制。第三章 战备计划与准备第三十一条国家制定战备计划,明确战备工作的目标、任务、要求和措施。战备计划应当与国家安全战略、军事战略、国防和军队建设规划相衔接,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调整。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军事理论研究,制定和完善军事战略、联合作战、联合训练、联合保障等战备方案,为战时快速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三十三条国家加强战备力量建设,优化兵力结构,提高部队实战能力,确保能够迅速应对各种安全威胁。第三十四条国家加强武器装备的研发和采购,提高武器装备的现代化水平,满足战备需求。第三十五条国家加强国防动员体系建设,完善国防动员法规,提高国防动员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动员和调配资源。第三十六条国家加强国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国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抗毁能力,确保战时能够有效支撑军事行动。第三十七条国家加强战备教育和训练,提高全体公民的国防观念和战备意识,培养一支训练有素、战斗力强的军队。第三十八条国家加强战备物资储备,建立健全战略物资储备体系,确保在战时能够满足军事需求。第三十九条国家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防范网络攻击和信息泄露,确保战备信息的安全可靠。第四十条国家加强国际安全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维和行动,提高国际影响力,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贡献力量。第四章 战备实施与保障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战备指挥体系,确保在战争或紧急状态下能够迅速、高效地进行指挥和协调。第四十二条国家加强战备力量的日常管理和训练,确保部队能够随时投入战斗。第四十三条国家加强战备物资的储备和管理,确保在战时能够迅速调配和使用。第四十四条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工作,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动员和调配各种资源。第四十五条国家加强战时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确保伤员的及时救治和康复。第四十六条国家加强战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确保部队和物资的迅速机动。第四十七条国家加强战时信息通信保障工作,确保指挥通信的畅通无阻。第四十八条国家加强战时后勤保障工作,确保部队的战斗力和生存能力。第五章 战备监督与责任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战备监督机制,对战备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战备工作的有效实施。第五十条对违反战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一条对战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央军委所有。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战备规定的内容可能会根据国家安全形势、军事战略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同时,战备规定的详细程度和具体条款也会因国家和军队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制定战备规定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