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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效力PPT

刑法的效力,实际上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生效。在中国,也叫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的生效时间在我国,也...
刑法的效力,实际上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生效。在中国,也叫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的生效时间在我国,也叫刑法的起始时效。指刑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在我国,也称为刑法的公布、施行或生效。通常有三种情况: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没有明确生效时间规定时根据惯例,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法律条文中自行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二)刑法的失效时间在我国,也叫刑法的终了时效。通常有以下四种情况:因新的法律公布施行而失去效力实际上即新法取代旧法,在中国也叫“以新法取代旧法”和“法律更新”因有关法律被废止而失去效力实际上即有关法律被明文废止,不再适用。在中国也叫“明文废止”和“法律废止”。在中国,也叫“失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宣布某些法律、法规在某种情况下失去效力法律本身规定了有效期限有效期满则效力自动终止(三)刑法的溯及力在我国,也叫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实际上即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那么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就现代各国刑法而言,真正意义上的刑法都是仅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即刑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中国,也叫“刑无溯及力”,刑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二、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含义刑法的空间效力,实际上即刑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空间效力及适用中国刑法的特殊地域,也叫刑法适用的空间范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空间效力范围属人管辖为主,兼采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和有限制的属地管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空间效力范围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刑法属人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刑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刑法(四)适用中国刑法的特殊地域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中国公民在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也适用中国刑法。(五)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特殊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实施的犯罪,除列举的几个罪名外,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刑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刑法、台湾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三、刑法对人的效力(一)刑法对人的效力的含义实际上即刑法适用于哪些人,实际上即哪些人犯何种罪受何种刑事处罚的问题。在中国,也叫刑法的属人效力、时人效力或对人效力。(二)中国的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刑法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上述中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外国公民,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三)刑法在空间效力上的发展趋势表现为刑法的效力范围逐步扩大。从刑法的属地效力看,随着资本主义的对外扩张,资产阶级以“利益说”、“行为地说”等作为其根据,主张凡侵害本国利益的行为、在本国领域内的一切行为,不论行为人的国籍如何,均适用本国刑法。从刑法的属人效力看,各国刑事立法多趋于采用以国籍为基础,兼采以居住地和设立利益为补充的原则,以便把本国公民在域外的犯罪置于本国刑法的管辖之下。从刑法的保护效力看,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各国为保护本国的重大利益,打击国际犯罪,在刑事立法上逐渐扩大保护管辖的范围,不仅把针对国家利益的犯罪,而且把侵害本国公民个人利益的犯罪,都纳入保护管辖的范围。从刑法的普遍效力看,随着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的增加,各国刑事立法在惩治这类犯罪上,逐渐突破传统的属地、属人、保护管辖原则,采取普遍管辖原则,以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四、刑法对时效力(一)刑法对时效力的含义指刑法在什么时间内生效。实际上即刑法生效的具体时间范围。刑法的生效时间,在中国也叫刑法的起始时效。在中国,也叫刑法的时间效力。(二)在中国,也叫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三)关于中国刑法溯及力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应予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这一规定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五、小结刑法的效力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刑法适用的时间、空间和对象。在中国,刑法的效力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和适用。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增多,刑法的效力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形势和需要。以上是对刑法效力的详细解释,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时效力等方面。希望这些内容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原则。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刑法的效力是法律适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每个人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我们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六、刑法效力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关系(一)刑法效力与刑事立法的关系刑事立法是创制刑法的活动,实际上即规定刑法的活动。刑事立法的过程,实际上即确认刑法效力的过程。刑事立法根据一定的需要,确认刑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给予何种刑事处罚,实际上即确认刑法有怎样的效力。因此,刑事立法决定刑法的效力。同时,刑法的效力也制约刑事立法。什么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给予何种刑事处罚,也必须考虑刑法的效力,考虑刑法能否适用于该种犯罪,能否达到预防该种犯罪的目的。因此,在刑事立法过程中,必须考虑刑法的效力,使刑事立法与刑法的效力相适应。(二)刑法效力与刑事司法的关系刑事司法是适用刑法的活动,实际上即将刑法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刑事司法的过程,实际上即将刑法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因此,刑事司法的过程,实际上即确认刑法效力的过程。刑事司法不仅要求将刑法适用于具体案件,而且要求正确地将刑法适用于具体案件。如果刑事司法将刑法错误地适用于具体案件,那么,就不能发挥刑法的效力。同时,刑法的效力也制约刑事司法。刑事司法适用什么样的刑法,对案件怎样处理,也必须考虑刑法的效力,考虑案件的事实、性质与刑法的规定是否相符合,考虑案件的处理能否为刑法所认可。因此,刑事司法人员必须了解刑法的效力,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理案件,正确地将刑法适用于具体案件,使刑事司法与刑法的效力相适应。七、刑法效力与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关系(一)刑法效力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实际上即犯罪行为的确定、犯罪性质的认定和刑罚的轻重,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成文法主义实际上即犯罪和刑罚必须由立法者通过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汇编成法典,并成为社会成员了解的一项知识,而不能由司法者临时决定事先法主义实际上即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处罚,也不能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在中国,也叫刑法的明确性原则和禁止事后法严格解释刑法实际上即对于刑法条文必须按照立法时的原意,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严格的解释,不能扩大或者缩小条文的含义。在中国,也叫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基本要求和刑法效力的含义是完全一致的。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制约刑法的效力,刑法的效力也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的效力有机结合在一起,通过刑法的效力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二)刑法效力与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关系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地位多高,过去的功劳多大,都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都必须受到刑法的追究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必须受到刑法保护,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犯罪的性质如何,犯罪情节轻重,都必须严格地、一律地按照刑法规定的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定罪量刑,不允许有任何差别。在中国,也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基本要求和刑法效力的含义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制约刑法的效力,刑法的效力也体现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精神。在中国,刑法适用平等原则与刑法的效力有机结合在一起,通过刑法的效力体现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精神。八、刑法效力与刑法机能的关系刑法的机能,实际上即刑法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在中国,也叫刑法的功能。刑法的机能和刑法的效力密切相关。刑法的机能决定刑法的效力,刑法的效力也反映刑法的机能。在中国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刑法有以下机能:(一)规范机能实际上即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给予何种刑事处罚,表明在国家生活中,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实际上即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违反刑法的规定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刑法的规范机能实际上即刑法的指引作用。刑法的规范机能制约刑法的效力,实际上即制约刑法对人们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