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劳动法著名案例PPT
案例名称: 张三诉某大学劳动纠纷案基本案情:张三是一名在校大学生,通过学校的招聘程序,被某大学图书馆录用为勤工俭学的学生助理。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
案例名称: 张三诉某大学劳动纠纷案基本案情:张三是一名在校大学生,通过学校的招聘程序,被某大学图书馆录用为勤工俭学的学生助理。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张三每周工作20小时,工作内容包括图书整理、读者服务等,每小时工资为20元。张三按照约定履行了工作职责,但某大学在支付工资时,未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而是按照每小时15元的标准支付。张三多次与某大学沟通,要求按照约定支付工资,但某大学未予理会。张三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大学支付拖欠的工资差额。争议焦点:俭学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仲裁结果:经过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关于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张三与某大学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某大学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关于工资标准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工资标准,且该标准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某大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不得以其他理由拖欠或者降低工资标准综上所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大学支付张三拖欠的工资差额,并按照约定支付剩余的工资。法律分析:本案涉及大学生勤工俭学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大学生勤工俭学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只要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如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工作内容和工资标准等,就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此外,本案还涉及大学生勤工俭学工资标准的确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拖欠或者降低工资标准。本案中,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工资标准,且该标准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某大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不得以其他理由拖欠或者降低工资标准。本案的裁决对于保障大学生勤工俭学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大学生勤工俭学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这有助于维护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促进他们在勤工俭学过程中获得公平合理的待遇。由于篇幅限制,以上仅为一个简化版本的案例。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类似案例可能会涉及更多的法律条款、背景信息和详细论证。如需获取更详细或更多案例,请查阅相关法律数据库或咨询专业律师。大学生劳动法著名案例案例名称:李四诉某科技公司实习劳动纠纷案基本案情:李四是某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在校大学生。通过校园招聘,他被某科技公司录用为实习生,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个月的实习协议,约定李四每周工作40小时,实习期间享有基本工资及交通、餐饮补贴。实习期满后,李四因表现出色,希望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被公司告知因政策原因不能与其签订。李四认为自己在实习期间的工作与正式员工无异,应享有同等待遇,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实习期间的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争议焦点:仲裁结果:经过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实习生的法律地位虽然实习生与正式员工在法律地位上有所区别,但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与正式员工无异,应享有基本的劳动保护。因此,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实习期间的加班费等相关待遇实习协议的法律效力实习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应按照实习协议的内容支付相关待遇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实习期满后,李四希望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予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综上所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李四实习期间的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实习生的法律地位、实习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问题。在实习期间,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虽然与正式员工在法律地位上有所区别,但仍应享有基本的劳动保护。实习协议作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关待遇。同时,实习期满后,如实习生希望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其签订。如未签订,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本案的裁决对于保障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它明确了实习生的法律地位、实习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助于维护实习生的劳动权益,促进他们在实习过程中获得公平合理的待遇。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在实习生的管理和待遇上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大学生劳动法著名案例案例名称:王五诉某教育机构劳动争议案基本案情:王五是某大学即将毕业的学生,在毕业前的一个学期,他与某教育机构签订了一份为期三个月的劳动合同,担任该机构的英语教师。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待遇以及社会保险缴纳等事项。然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该教育机构未按照约定为王五缴纳社会保险,且经常要求王五超时工作而未支付加班费。王五在合同期满后,向该教育机构提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和支付加班费的请求,但被教育机构拒绝。王五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争议焦点:仲裁结果:经过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大学生在毕业前的实习、工作受劳动法保护王五与教育机构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并按照约定履行了工作职责。无论其是否为在校大学生,都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教育机构不能因其身份特殊而逃避法律责任教育机构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教育机构未按照约定为王五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教育机构应当补缴王五的社会保险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超时工作的加班费问题王五在工作期间确实存在超时工作的情况,教育机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教育机构不能因王五的身份特殊而拒绝支付加班费综上所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教育机构补缴王五的社会保险费用、支付加班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分析:本案涉及大学生在毕业前的实习、工作是否受劳动法保护、教育机构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以及超时工作的加班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无论劳动者是否为在校大学生,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并履行了工作职责,都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教育机构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并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本案的裁决对于保障大学生在实习、工作期间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提醒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鼓励大学生在实习、工作期间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