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工作规程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第二章 幼儿入园和编班第六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第七条幼儿园应当将幼儿生理、心理状况以及行为习惯、家庭情况等作为入园依据,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八条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幼儿园班级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第三章 幼儿园的安全第九条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和活动组织等各项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第十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第四章 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第十二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正餐间隔时间为3.5-4小时。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幼儿视力。第五章 幼儿园的教育第十五条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第十六条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第十七条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第六章 幼儿园的园舍、设备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设置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寄宿制幼儿园应当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