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总则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是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是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产业振兴,制定的法律。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产业振兴,制定本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三条【发展原则】 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支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和健康养殖,推动种畜禽自主培育,加强畜禽产品加工流通体系建设,促进畜牧业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发展。国家采取措施,培育、推广畜禽优良品种和优质草种,支持畜牧业品牌建设,提升畜牧业市场竞争力。第四条【保障措施】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基层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第五条【生产经营者主体地位】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严格执行养殖、防疫、检疫、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公共卫生要求。禁止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第六条【行业协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牧业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指导,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七条【遗传资源保护】 国家保护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和配套系,加强地方品种保护、开发和利用,支持培育畜禽新品种、新配套系。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办法。第八条【种质资源库】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和自主培育的珍稀、濒危、特有畜禽遗传资源以及具有重要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畜禽遗传资源实施保护。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本行政区域内原产和自主培育的畜禽遗传资源实施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及相关科研、生产活动。第九条【保护单位】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单位,承担保护名录内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任务。保护单位包括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和种质资源库。第十条【保护要求】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单位应当按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档案,定期报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数据,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因不可抗力导致畜禽遗传资源濒危的,保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采取紧急保护措施。第十一条【遗传资源目录】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并动态调整优化。列入目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受法律保护,禁止非法获取或者侵占、破坏。第十二条【境外引进与向境外输出】 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向境外输出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提交国家生物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畜禽繁育与种畜禽生产经营第十三条【繁育体系】 国家支持畜禽育种创新,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鼓励和扶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联合育种,培育和推广适应市场需求、生产性能优良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者使用优良品种和优质草种,提高养殖效益。第十四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