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条例PPT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二章 分则第一节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节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三节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第四节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第五节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在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节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第三章 附则第一百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可以制定单项实施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各级党委、纪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第一百四十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此前发布的有关党纪处分的其他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续)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量纪第一节 量纪原则在量纪时,应当把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与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规依纪办案与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执纪审查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等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第二节 量纪要素在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要素:违纪行为事实、性质、情节违纪行为对党和人民事业以及社会造成的损害违纪行为人党龄长短、一贯表现、认错悔错态度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影响范围违纪行为人处理违纪行为所起的作用和应负责任违纪行为人一贯表现、认错悔错态度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第三节 量纪标准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在特殊情况下,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中央纪委批准,省级纪委决定给予犯错误党员比条例规定的处分档次减轻的处分,应当报中央纪委备案。设区的市级以下纪委和基层纪委决定给予犯错误党员比条例规定的处分档次减轻的处分,应当报上一级纪委批准。第五章 附则第一百四十五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第一百四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此前发布的有关党纪处分的其他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第一百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结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的重要法规。全体党员和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本条例,确保党的纪律严明有效,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为示例性质的文本,并非真实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实际的条例内容更加详细和全面,涉及的具体情形和规定也更加复杂。如有需要,请查阅官方发布的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