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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第四条国防活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第五条国防建设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国家安全需要相适应。第六条国家决定进入战争状态、战争状态结束或者实施国防动员后,履行国防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或者规定履行职责。第七条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加强与地方的交流合作,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第八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工作和生活。对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第九条国家和社会优待抚恤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残疾军人。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第十条国家保障国防建设的必要经费。国防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并根据国防需要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国防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与国防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十一条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教育、专门人才培养和征召兵员等国防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履行法律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局部动员的决定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职权。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领导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副主席、委员协助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军事命令,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建设和作战,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政治工作,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装备工作,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边防、海防、空防、导弹防御、信息防御工作,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执行其他一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防方面的任务。第十四条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一)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二)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三)领导和管理全国武装力量的建设;(四)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五)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六)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人民武装动员工作、人民防空工作、交通动员工作、装备动员工作;(七)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工作;(八)领导和管理国防教育工作;(九)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十)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军事命令,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全国的战备工作,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设,主持制定国防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按照规定的权限任免、培训、考核、奖惩武装力量人员,统一管理全国武装力量的经费和装备,领导和管理全国武装力量的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和军事勤务活动,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政治工作,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装备工作,领导和管理边防、海防、空防、导弹防御、信息防御工作,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领导军队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工作,执行其他一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防方面的任务。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副主席、委员协助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能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重要事项,进行重大决策,实行表决制。第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军事命令,指挥武装力量实施作战,指挥武装力量实施军事训练,领导和管理全国武装力量的建设和运用,领导和管理全国武装力量的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和管理全国武装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领导和管理全国武装力量的装备工作,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政治工作,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提高实战能力,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工作,执行其他一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防方面的任务。第十七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参谋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中央军事委员会装备发展部、中央军事委员会训练管理部、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勤保障部队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科技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参谋部主要履行作战筹划、指挥控制和作战指挥保障,研究拟制军事战略和军事需求,组织作战能力评估,组织指导联合训练、战备建设和日常战备工作等职能。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主要履行全军党的建设、组织工作、政治教育、干部人事、人才、纪律检查等职能。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主要履行全军后勤保障规划计划、政策研究、标准制定、检查监督等职能。中央军事委员会装备发展部主要履行全军装备发展规划、科研管理、技术监督和采购管理等职能。中央军事委员会训练管理部主要履行全军院校教育、部队训练、军事体育等职能。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主要履行组织指导全国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等职能。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勤保障部队主要履行战略战役支援保障等职能。中央军事委员会科技委员会主要履行全军科技战略研究、科技规划计划、科研管理、科技人才管理等职能。第十八条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决定在适当时候设立其他职能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各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各部门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和管理本系统的各项工作。第十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履行国防职责。省军区、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在本行政区域内分别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本地区有关的国防工作,完成军事机关赋予的任务。第二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战争状态结束、进入紧急状态、战争动员、履行国防危机管理职责等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动员、履行国防危机管理职责等职权,行使宪法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国防方面的职权。第二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国防法律,制定和修改军事法规。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制定和修改国防行政法规,制定和修改军事行政法规的实施办法。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军事法规,制定和修改军事行政法规的实施办法。中央军事委员会各部门和军兵种,可以根据法律和军事法规、军事行政法规,制定军事规章。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主席领导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协助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全国的战备工作,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设,主持制定国防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按照规定的权限任免、培训、考核、奖惩武装力量人员,统一管理全国武装力量的经费和装备,领导和管理全国武装力量的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和军事勤务活动,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政治工作,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装备工作,领导和管理边防、海防、空防、导弹防御、信息防御工作,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领导军队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工作,执行其他一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防方面的任务。第二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主持中央军事委员会全面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协助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任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重要事项、进行重大决策,实行表决制。第二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议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免,副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