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第三条 基本原则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四条 教师地位教师是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关键力量,国家和社会应当尊重教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六条 教师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第七条 教师资格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第八条 教师资格条件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学位、教育教学能力,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九条 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十条 教师职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 教师聘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第十二条 教师培养国家将教师的培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举办师范教育,建立相应的教师培训机构,促进教师的培养和培训。第十三条 师范教育国家加强师范教育,采取措施,发展师范教育,提高师范教育水平,使师范院校毕业生符合为人师表的要求。非师范院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第十四条 教师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发展师范教育,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第五章 考核和待遇第十五条 教师考核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十六条 考核依据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十七条 教师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八条 工资、津贴和奖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第十九条 医疗和退休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条 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