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宣讲PPT
民法典的立法背景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制定和编纂历经波折,曾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四次启动制定和编纂民法典相关工作,但因各种原因...
民法典的立法背景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制定和编纂历经波折,曾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四次启动制定和编纂民法典相关工作,但因各种原因都未完成。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以2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实施的重大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的实施,意味着《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一共9部法律全部同时废止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以人民为中心,就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权利。民法是权利法,是由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社员权等构筑起来的权利大厦。人民的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主要体现在形形色色、内容各异的权利当中,人民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维护和发展,其根本利益也就得到了保障。民法典不仅吸收了既有民事法律中的民事权利,而且根据时代发展增加了隐私权、居住权、土地经营权等权利,进一步丰富了民事权利种类。(二)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的颁布,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民法典进一步优化了民事主体分类、丰富了民事权利种类、完善了民事合同规则、平衡了民事责任和行为自由,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提供了制度支撑。(三)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的基本要义是规范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民法典开出了需要保障的“权利清单”和“利益清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这些权利和利益,是对党和政府提出的实实在在的要求。民法典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原则是民法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二)自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三)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法上讲的公平,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公平与否,应当从我国民法规范的基本精神出发,以我国现阶段的交易习惯和人们的一般观念为标准(四)诚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的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信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五)公序良俗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不可逾越(六)绿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是宪法的要求,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是国家的发展战略。绿色原则正是贯彻宪法、实现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坚持绿色原则,就是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的和谐价值观民法典亮点解析(一)第三编 合同共3个分编 29章 526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三编“合同”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向霸座者说“不”《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民法典》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旅客除了支付票款外,还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禁止高利贷《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频发,高利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民法典明文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表明了国家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解决因高利放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二)第五编 婚姻家庭共5章 79条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五编“婚姻家庭”以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若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则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第六编 继承共4章 45条民法中的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即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第六编“继承”在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新形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民法典》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口头遗嘱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有效的,但是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尽量采用以下几种方式立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取消了继承法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的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具有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同的法律效力,以更好地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四)第七编 侵权责任共10章 95条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实施的侵权行为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第七编“侵权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免费搭乘顺风车《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民法典》增加了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客造成损害的责任规则。无偿搭客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让不少人心惊胆战,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明文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这一规定意味着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不能明确责任人,那该楼业主都有可能要被追偿责任。这为受害人提供了“兜底”保障,同时为补偿人进一步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经典案例解读《民法典》侵权编两大亮点案例一 遭遇高空抛物,如何讨要说法?傍晚时分,在小区高层住宅楼前,甲和乙正在下棋,楼上突然掉下一个花盆,恰巧砸中了甲的头部。后甲被鉴定为颅骨缺损伤残,共花费医疗费用近10万元。因为无法确定涉案烟灰缸是从哪一层哪一户抛下的,甲的妻子将具有抛掷嫌疑的20多户居民一起告上法庭。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公安机关经过现场侦查,已经排除了一楼至二楼低层住户往下扔花盆的可能性,但仍然不能确定具体是谁家所为。因此,三楼以上所有住户除一户外出度假证明成立之外,其他住户均是可能侵权人,应对甲的损失予以补偿。承担补偿义务的所有住户可在实际扔花盆的行为人确定后向其追偿。同时,如果甲能证明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也可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二 好意同乘发生事故,司机是否需要担责?甲下班经常免费搭载住在同一小区的乙一道回家,某日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乙受伤。乙将甲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30余万元。甲大呼冤枉,做好事还得承担责任,心中愤愤不平。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甲在未收取乙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允许乙搭乘其驾驶的机动车,行为符合社会道德和绿色出行理念,应受到鼓励和支持。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公平原则,应减轻甲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对此予以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