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客运细则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舒适的乘车环境,根据《XX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舒适的乘车环境,根据《XX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进入本市轨道交通车站范围(含出入口、通道)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二章 乘客守则第三条 (票务守则)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按序排队购票,先下后上,上下车时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间隙;(二)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无票乘车的,由轨道交通企业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票款;(三)乘客所持车票票款不足以支付实际到达车站票款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四)乘客所持车票票款超过实际到达车站票款的,由轨道交通企业在车站售票处办理退票,退票款不得少于单程票价金额;(五)每位乘客可以携带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且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米的行李;超过该标准的,不得携带进站、乘车;(六)残疾人车符合轨道交通乘车规范的,可以携带进站、乘车;(七)轨道交通企业可以在车站提供寄包服务。具体办法由轨道交通企业制定并公告。第四条 (安全守则)乘客应当遵守以下安全规定:(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二)禁止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站、乘车;(三)禁止携带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动物除外)进站、乘车;(四)禁止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五)禁止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乞讨、卖艺、躺卧、收捡废旧物品;(六)禁止在列车车厢内饮食(婴儿、病人除外);(七)禁止在车站或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八)禁止在车站或列车内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不得外放声音;(九)禁止在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强行上下列车;(十)禁止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十一)禁止强行上下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十二)禁止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十三)禁止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十四)禁止在车站或列车内滋事斗殴;(十五)禁止在车站或列车内从事营销活动、派发传单(广告);(十六)禁止在车站或列车内使用自行车、平衡车(符合携带行李规定的除外)、电动车(不含残疾人车)、运货平板车;(十七)禁止在车站或列车内踩踏座位、躺卧或收听收看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十八)禁止在车站或列车内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电动代步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十九)禁止携带充气气球进站、乘车;(二十)禁止携带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或者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第五条 (文明守则)乘客应当遵守以下文明乘车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举止文明,礼貌出行;(二)讲究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在列车车厢内饮食(婴儿、病人除外),不在车站或列车内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三)爱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不损坏车站、车厢内的各种设备、设施,不干扰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四)维护车站、车厢内的环境卫生,不在车站或列车内吸烟、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等;(五)保持车站、车厢整洁,不在车站或列车内踩踏座位、躺卧或收听收看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六)注意文明用语,不在车站或列车内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不得外放声音;(七)主动给老、幼、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八)尊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听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引导,配合轨道交通工作人员工作;(九)乘客应当按序排队上下车,先下后上,上下车时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间隙;(十)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十一)乘客应当配合轨道交通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轨道交通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十二)乘客应当爱护轨道交通企业的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的,应当照价赔偿。第六条 (乘车凭证)乘客应当按照轨道交通企业公布的票价标准和方式支付票款。轨道交通企业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售票、检票和收费服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企业可以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第七条 (特殊乘客服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为老、幼、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乘客提供方便服务。第八条 (禁止行为)禁止乘客实施下列行为:(一)拦截列车;(二)强行上下车;(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四)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五)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六)损坏车辆、站台门、自动售检票机、列车辅助设备等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七)干扰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八)损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九)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十)在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十一)其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轨道交通企业职责)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加强对车站、列车的管理,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运营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二)对乘客进行安全乘车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方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车知识;(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标志,保持其清晰、醒目和完好;(四)保持车站、列车整洁和良好运行状态,及时维护、更新报修、报废的设施和设备,保证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五)采取多种形式向乘客公告轨道交通安全知识及安全注意事项;(六)制定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七)及时处置乘客投诉。第十条 (乘客投诉)乘客对轨道交通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有权向轨道交通企业投诉。乘客对轨道交通企业处理投诉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乘客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轨道交通企业有权对乘客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及时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乘客实施行政处罚。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本规则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为示例,并非真实的地铁客运细则。在实际编写时,需要参考当地法律法规、地铁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情况,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适用性。同时,细则的篇幅和内容也需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以满足具体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