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违反本法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六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第七条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第八条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第九条下列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作出标志。国家秘密的标志方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十一条国家秘密的载体(以下简称密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并限定知悉范围。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第四章 保密措施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第十六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应当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应当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或者权利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第五章 保密监督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对违反本法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