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PPT
由于4000字的要求过于庞大,我将先给出煤矿安全规程的梗概以及开头的部分内容,如果您确实需要更多内容,可以在输出结束后输入“继续”。梗概:《煤矿安全规程》...
由于4000字的要求过于庞大,我将先给出煤矿安全规程的梗概以及开头的部分内容,如果您确实需要更多内容,可以在输出结束后输入“继续”。梗概:《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生产安全管理的基本法规,它规定了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旨在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规程内容涵盖了煤矿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矿井建设、开采、通风、瓦斯防治、防尘防毒、防灭火、排水、机电运输、爆破作业、应急救援等多个方面。开头部分内容:煤矿安全规程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促进煤炭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第五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第七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第八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第十条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以上是《煤矿安全规程》的开头部分,如果您需要更多内容,请输入“继续”!煤矿安全规程通风第十一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第十二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第十三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第十四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突出危险区或突出煤层的上(下)部层位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矿务局(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第十五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第十六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或同一壁式采面内,不得布置2个(含2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第十七条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第十八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第十九条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应符合下列要求:机房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机房和巷道连接处应严密不漏风机房内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机房附近巷道中应安设甲烷断电仪第二十条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第二十一条掘进巷道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应装设甲烷断电仪。第二十二条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放炮。第二十三条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设有风电闭锁装置。第二十四条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以上是《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通风的部分内容,瓦斯防治第二十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瓦斯检查路线、时间、地点、次数进行检查,并填写瓦斯检查记录。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报告矿长或有关负责人处理。第二十六条开采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时,必须采取下列措施:打前探钻孔或抽排钻孔加大喷出危险区域的风量将喷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抽放瓦斯管路第二十七条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安设甲烷断电仪。因瓦斯超限断电的电器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第二十八条采煤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第三十条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第三十一条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第三十二条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制定防治突出措施,并严格执行。突出矿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面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巷和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长度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采区开采前必须具有专用回风巷。在采区未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系统前,严禁在采区内进行采掘活动每次突出发生后必须立即派专人到现场调查,记录突出的时间、地点、原因、突出物的成分和特征、突出前的征兆、突出后巷道和设备的破坏情况等,并写出调查报告第三十三条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矿井,在矿井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管理的各个环节中,都必须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作为一个重要内容,严格执行本规程关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要求: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计划。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以上是《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瓦斯防治的部分内容。如果您需要更多关于煤矿安全规程的内容,可以继续输入“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