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效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效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内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第三条(基本原则)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第四条(对象权益)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五条(经费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组织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或者项目委托等方式开展教育帮扶活动。第六条(信息化建设)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第二章 职责与权力第七条(领导体制)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第八条(部门职责)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及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明确各自的职能职责,加强横向协调,细化职责分工,明确执法权限和法律责任,解决部门之间职责交叉、责任不清等问题。第九条(纵向职责)社区矫正委员会、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之间应当明确工作关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三章 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第十条(监督管理)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防止其重新犯罪。第十一条(教育帮扶)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教育帮扶计划,帮助其提高法律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解释权)本细则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即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旨在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效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