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国家秘密法PPT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秘密的定义国家秘密是关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秘密的定义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第四条 保护国家秘密的义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违反本法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五条 国家秘密的范围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六条 密级的确定和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作出标志。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具体规定,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七条 保密制度机关、单位必须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第八条 涉密人员管理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 涉密载体管理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送交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批准。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手续。第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部门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加强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第十一条 涉密信息系统管理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实行分级保护。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解释权本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